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維華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被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被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員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魯奐毅,嗣於112年3月14日起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湯維華,有原告提出之公告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可查,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