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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 告 唐靜儀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律師複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被 告 陳繹天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賴怡雯律師利害關係人 張建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第一行欄位說明「面積(㎡)」,應更正為「面積(㎡)/(權利範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面積(㎡)/(權利範圍)」欄原記載「2696/(7800/22200)」,應更正為「2692/(7800/222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