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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育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請求給付諮詢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前經本院於111年1月25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05萬4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405萬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萬9,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給付諮詢費等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