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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甘詩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岳修間請求返還斡旋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等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