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原 告 楊岳修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章世璋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參 加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訴訟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