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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章世璋

參 加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岳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參加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其所輔助上訴人即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股權變更登記之訴訟,為兩造爭執有股份數量以及股權登記之訴訟,並非僅為股權登記之爭執,本應以雙方所爭執股份數量之交易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惟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修法之要旨,以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53號確定裁定認定基礎即各當事人間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即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章世璋)、參加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外,就自命法定代理人林信全以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部分,將另行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