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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俊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柏含、葉柏序、葉子豪、葉子嘉、葉子源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與上訴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上訴利益為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萬4,960元(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1,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附表:

1、土地: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松山區 美仁 一 0423 18 12分之1 2 臺北市 松山區 美仁 一 0000-000 364 12分之1

2、建物:編 號 建物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如上 土地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3層 120.44 陽台 23.43 全部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