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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0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原 告 楊志升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3,616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31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裁判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