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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原 告 許建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高銘樹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90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6,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