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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1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原 告 楊明琛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琴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經原告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89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萬3,450元。本院於111年11月11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26萬8,960元,原告於111年11月18日收受繳費通知,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111年度補字第578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89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11月11日通知及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