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郭林初旭訴訟代理人 蕭佑澎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郭雅慧參加本件訴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