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林美秀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被 告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興偉訴訟代理人 陳欣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