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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收貨款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76萬5,73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2年6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676萬5,736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貨款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