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 告 黃妍茹
趙智偉
廖莉羚
楊恆義
沈碧彩
黃碧雲
曹春菊
宋皖珍
陳和妹
江祥銘
卓秀霞
黃育貞
翁建文
姜鳳林
鄭植清
洪亞琳
陳文瑜
林國章
梁倩兒
曾秀子
廖基
陳素花
范姜男光
楊陳清香
葉榮長
李婉茹
吳志元
王吳好子
林唐士容
賈文康
楊華華
洪國賢
張中起
楊秀里
鐘秀卿
陳美智
周銘鐘
李晏禎
邱建華
潘文定
陳怡州
唐士昭
王訓世
張念書
周嘉麗
周嘉珍
郭月廷
陳張金枝
楊麗玲
史永祥
鄭家媚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被 告 鍾克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週年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原告依如附表一「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依如附表一「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附表一「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鍾克信,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變更為黎婉萍,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本院卷六第29頁),黎婉萍於同年10月30日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六第27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嗣又聲明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亦應准許。
三、本件展雲公司、鍾克信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分別與展雲公司訂定「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向雲墓地契約)」、「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下稱積福墓地契約)」、「積福專案契約書(下稱塔位契約)」及「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下稱牌位契約)」(契約編號及簽約日期均如附表三所示,下合稱系爭契約),向展雲公司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同區五湖段15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墓地所有權及使用權、塔位使用權及牌位使用權,並各自依約得使用或委託展雲公司銷售或於期滿後買回,且個別契約中均有約定「展雲公司無法正常營運時,原告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展雲公司應於契約終止日起14日內退還原告已繳付之全部價金」。詎展雲公司及其當時之負責人即被告鍾克信均知悉上情,仍以損害原告權利為目的,於000年0月間與亦知情之被告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座公司)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書、增補契約書(下合稱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將系爭契約之標的以營業轉讓方式全數移轉予福座公司,福座公司受讓該等契約標的後,即拒絕承受展雲公司之權利義務;且展雲公司嗣後停業,系爭土地甚至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查封,致契約標的無法續由展雲公司受託銷售、交付原告或由原告依約使用。
㈡、被告共同以上開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債權,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規定,請求展雲公司、鍾克信、福座公司及被告即福座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邵明斌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1項、第24條第4項、塔位契約第23條、牌位契約第21條約定終止系爭契約,並均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向展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㈢、並聲明:⒈如附表三「聲明」欄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福座公司、邵明斌則以:展雲公司並未將附表三所示契約標的移轉予福座公司,亦未讓與資產予福座公司,雙方並無契約承擔或債務承擔之約定,原告仍得依系爭契約向展雲公司請求履行或取得執行名義,即無損害可言;而福座公司經新北市政府部分許可經營蓬萊陵園,維持現狀管理維護,可提高展雲公司債權人將來受償機會、維持離職員工生計,福座公司、邵明斌顯無故意、不法,遑論成立侵權行為;又邵明斌未因執行職務而加損害於原告,福座公司自無須依民法第28條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至原告提出之契約及權狀,均得自由轉讓,故未提出契約及權狀原本者,被告否認權利真正,另未提出發票、收據或匯款單據原本者,未能證明已經付款,無法證明受有損害,無權請求賠償等語置辯。
㈡、展雲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答辯略以:原告未提出系爭契約正本或就給付款項乙事舉證;且本件無系爭契約約定得終止契約之事由,蓬萊陵園─祥雲觀目前仍有正常祭祀及定期舉辦法會,並非「無法正常營運」;又積福墓地契約、塔位契約及牌位契約均有約定,如原告已選位並取得使用權證明,視為已使用,不得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倘認原告請求返還價金為有理由,依向雲墓地契約、積福墓地契約所附信託指示函,約定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分別信託予受託人吳永發律師、陳世英律師,則需俟原告選定位置、簽訂土地分管契約、繳納安管費用後檢附相關文件予展雲公司,始由律師移轉予消費者,展雲公司乃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於原告塗銷土地信託登記並返還予展雲公司之前,自得拒絕返還價金等語置辯。
㈢、福座公司、邵明斌及展雲公司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鍾克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終止契約後之損害賠償,為展雲公司、福座公司、邵明斌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與展雲公司間均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契約關係存在,並皆已給付對應之價金:
⒈附表三編號1至7、11、12、14至16、18至33、35至39、41至4
8、50之原告主張其等向展雲公司簽訂如附表三所示契約,購買對應之殯葬產品,並給付對應價金等情,業據其等提出附表三「證據索引」欄所示契約書及付款證明為憑,並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提出相關文書正本,經本院逐一核對、確認後載明筆錄(本院卷一第440至452、473、492頁),則其等有與展雲公司成立附表三所示之契約,並給付對應之價金乙節,已堪認定。
⒉附表三編號8至10、13、17、34、40、49、51之原告雖就部分或全部證據僅提出影本(附表三「備註」欄),而經展雲公司以欠缺形式證據力為由否認該等契約之存在。然:
⑴附表三編號13、40、49、34之原告已分別提出如附表三「證據索引」欄所示書證(扣除僅有影本部分)正本;而依積福墓地契約第2條約定「……乙方(即展雲公司,下同)應於收取價金同時,簽發信託指示函予受託律師。……乙方應至遲於甲方(即原告,下同)繳清價款之日起20日內簽發前項所載之信託指示函,並經受託律師用印確認收訖後,將該指示函之收執聯交甲方保管」,其中附表三編號13、34之原告均已提出積福墓地契約之信託指示函,足認渠等確已繳清價款;又依塔位契約第2條第2項約定「甲、乙雙方議定以□現金□匯款□即期支票□信用卡(躉繳)方式繳交價金,並於簽約時一次給付予乙方」,而附表三編號40、49之原告皆已與展雲公司簽訂塔位契約,並取得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可見該等原告亦已繳清價款無訛。
⑵再就附表三編號8至10、17、51之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上展雲公司之大印與其餘原告提出契約書正本上所蓋印者均相符,且渠等提出之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或收款明細上,均分別有展雲公司之統一發票用印或展雲公司財務承辦人之用印、簽名,且未見何偽造或變造之處;被告復未具體指明認有不實之記載為何,僅泛稱該等影本均屬虛偽云云,則本院認該等證據均可採信,堪認渠等與展雲公司均有對應之契約關係存在,並已繳清價款。
㈡、原告分別請求展雲公司給付相當於附表三「契約總價」欄所示金額,均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
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除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外,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不動產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未為塗銷登記前,登記機關既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則對該不動產相關權利登記之請求,即處於給付不能狀態,法院自不得命為該相關權利之登記。另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1項約定:「乙方無法提供約定之骨灰存放單位,或骨灰存放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時,甲方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14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塔位契約第23條第1項約定:「乙方無法提供約定之塔位,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時,甲方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14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牌位契約第21條約定:「乙方無法提供約定之牌位存放單位,或存放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時,甲方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14日內按使用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付價金。」。
⒉查展雲公司已將「蓬萊陵園」委託福座公司經營、管理,其
名下不動產陸續遭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其負責人鍾克信等人因涉及招攬墓園等投資方案吸金等事,遭檢調追查而有多人因違反銀行法規定經檢察官諭令交保,鍾克信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緝在案等情,有系爭委託經營契約、本院民事庭通知、相關新聞報導及基隆地院民事執行處書函可參(本院卷一第61至74、175至200頁),則原告主張展雲公司經營不善已停業、無法正常營運等語,應為可採。由上各情,足見展雲公司顯然無從依其與附表三所示原告間所簽訂對應之各契約內容,於原告申請使用墓地、塔位、牌位或購買土地時提供買賣契約標的供原告存放骨灰或供奉祭拜使用,已陷於給付不能,且係可歸責於展雲公司,並亦符合前開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1項、塔位契約第23條第1項、牌位契約第21條約定展雲公司無法提供約定之牌位存放單位,並有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終止契約事由。是以,原告主張依附表三所示契約約定以起訴狀送達為終止各該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展雲公司賠償給付不能所致損害即原告如附表三「契約總價」欄所示已繳付之全部價金,應屬有據。
⒊至關於積福墓地契約部分,部分原告(附表三編號6、8、9、
15、18、19、21、24、26、47、48)雖主張:渠等與展雲公司約定由渠等按各交易單位,以每單位11萬8,000元購買系爭土地之土地持分使用,於閉鎖期滿後委託展雲公司代為辦理銷售,並約定每單位銷售金額為14萬6,000或15萬2,000元,然該買賣標的顯無法續為依約交付渠等並選定使用,積福墓地契約未到期者以償金每單位11萬8,000元計算,已到期者按每單位價金14萬6,000元或15萬2,000元為憑等語,然此係關於委託銷售期間之約定,難認係上述原告依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1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主張因被告給付不能所致損害,原告此揭所得請求者,應以渠等實際繳付者為準,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
⒋展雲公司雖抗辯其未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至112年仍正常祭
祀及定期進行法會營運中,持續給付聯外道路之每月租金、給付工程款、給付公司商標之展延服務費用、給付公務車之用車租金,及收受大額之台灣電力公司高壓電力費用帳單,顯見其營運仍有相當用電量,舉辦法會有營利收入,無經營不善之情形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函、法會照片、普渡法會直播及電費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一第256至257、263、277至287頁),然展雲公司提出之照片上並無記載日期,縱為近期照片,亦無從證明該法會進行及祭祀係展雲公司自己辦理、舉行,另電費收據亦僅能證明有繳納電費,而與展雲公司是否仍正常營運無涉;至其縱未經命令解散,亦難認其仍正常營運,是展雲公司此部分抗辯尚不足取。
⒌展雲公司固又以原告已自選定特定位別,並收受使用權證明
完畢後,依約即視為已經使用,不得再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故原告自不得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云云為由抗辯。惟查,積福墓地契約第11條第5項、塔位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2條第3項、牌位契約書第20條第3項係指原告自選定特定位別並取得使用權證明完畢後,視為已經使用,不得再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然本件原告係依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1項、塔位契約第23條第1項、牌位契約第21條約定終止契約,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而非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此部分所辯,並非有據。
⒍另展雲公司另為同時履行抗辯,主張原告將土地塗銷信託登
記返還展雲公司前,其得拒絕返還價金等語;然查卷附信託指示函略載「本公司業已將貴律師受託登記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內:長愛園內墓地面積 平方米之土地持份出售予買受人。二、如買受人向本公司申請使用墓地時,於繳清相關費用後,可持下列單據請求貴律師將相關持份所有權辦理過戶程序」,即原告所購買之土地應有部分,並非在支付價金後即行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係在原告申請使用墓地時,繳清相關費用後,受託律師始依原告申請將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展雲公司,受託人為律師非原告,且信託內容亦與展雲公司終止契約後請求原告返還已付價金無涉,原告亦尚未移轉登記為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展雲公司以於原告塗銷土地信託登記前得拒絕給付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自屬無據。
㈢、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負連帶賠償責任,應無理由: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法人乃法律上擬制之人格,其一切事務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而民法第28條係就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加於法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非規定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對於法人所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應連帶負責。
⒉原告主張展雲公司、鍾克信、福座公司、邵明斌以惡意轉讓
展雲公司資產而不承受債務之悖於善良風俗方法,共同故意侵害原告之債權,自應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為此,原告固已提出展雲公司與福座公司間之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影本為證(本院卷一第61至67頁),堪信為真。惟依增補契約約定,展雲公司於110年9月23日簽定委託經營契約書,由展雲公司將蓬萊陵園現場及其相關設施、所有塔、牌位殯葬商品等交由福座公司經營管理、使用銷售,並陳明該委託經營契約書含有租賃本質,同意將上開委託經營契約書之委託經營標的出租予福座公司,而約定租賃期間、有關租金、使用租賃標的物限制、稅費及其他費用等,可知展雲公司係將蓬萊陵園及其上設施出租並委託福座公司經營管理,而附表三所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與展雲公司,於福座公司經原告與展雲公司同意承受系爭契約前,基於契約之相對性,原告本無從依如系爭契約對福座公司有所請求,僅得對展雲公司為請求,且展雲公司與福座公司所簽系爭委託經營契約,亦不影響原告對展雲公司依系爭契約為請求之權利,是本件系爭委託經營契約之簽訂,客觀上尚難認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況系爭土地已遭查封,原告所受損害係因展雲公司未依兩造間系爭契約履行債務所致,尚非因展雲公司與福座公司簽訂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及相關履約行為所造成,是原告縱受有損害,亦難認與系爭委託經營契約之簽訂有何因果關係。
⒊又縱使福座公司、邵明斌均知悉展雲公司及鍾克信因涉吸金
案件而遭檢調單位偵查等事,仍與展雲公司簽訂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其簽約動機可能性眾多。而展雲公司將蓬萊陵園及附屬設施均交由福座公司經營管理,或係因展雲公司財務窘迫經營不善,遂以上開方式籌措資金,無從單以簽訂系爭委託經營契約行為即遽認被告有共同損害債權之故意,或認定簽約行為屬於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尚不因展雲公司對原告應負契約責任,即認鍾克信應負連帶責任。此外,原告就被告如何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債權,未再為任何舉證,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請求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自非有據。
㈣、遲延利息部分:⒈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展雲公司簽訂之系爭契約既均經原告合法終止,則原告就展雲公司給付不能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開規定,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展雲公司翌日起算。本件展雲公司因遷移不明,經本院原告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本院卷一第93、113頁),因無證據得證明展雲公司已遷移至國外,本件遲延利息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後翌日即111年8月9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⒉又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2項、塔位契約第23條第3項均約定
遲延利息利率為每日1/10,000(即週年利率3.65%),原告依此2契約所為請求,即應按週年利率3.65%加計遲延利息。
另向雲墓地契約、牌位契約因無此約定,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按年息5%加計遲延利息。是本件原告請求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週年利率」欄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分別依附表三所示契約約定、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展雲公司給付如附表一「准許金額」欄所示金額及「週年利率」欄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前開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表一:主文內容(新臺幣)編號 原告姓名 准許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擔保金額 1 黃妍茹 118萬元 118萬元 3.65% 0.3% 35萬4,000元 2 趙智偉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3.65% 0.1% 11萬8,000元 3 廖莉羚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4 楊恆義 82萬6,000元 82萬6,000元 3.65% 0.2% 27萬5,000元 5 沈碧彩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6 黃碧雲 177萬元 141萬6,000元 3.65% 0.5% 59萬元 35萬4,000元 5% 7 曹春菊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8 宋皖珍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9 陳和妹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10 江祥銘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11 卓秀霞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3.65% 0.1% 11萬8,000元 12 黃育貞 129萬8,000元 129萬8,000元 3.65% 0.3% 43萬3,000元 13 翁建文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14 姜鳳林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15 鄭植清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16 洪亞琳 236萬元 236萬元 3.65% 0.6% 79萬元 17 陳文瑜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18 林國章 660萬8,000元 660萬8,000元 3.65% 1% 220萬3,000元 19 梁倩兒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20 曾秀子 177萬元 177萬元 3.65% 0.5% 59萬元 21 廖基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22 陳素花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23 范姜男光 165萬2,000元 165萬2,000元 3.65% 0.4% 55萬1,000元 24 楊陳清香 141萬6,000元 35萬4,000元 3.65% 0.4% 47萬2,000元 106萬2,000元 5% 25 葉榮長 118萬元 118萬元 3.65% 0.3% 39萬元 26 李婉茹 47萬2,000元 47萬2,000元 3.65% 0.1% 15萬7,000元 27 吳志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28 王吳好子 47萬2,000元 47萬2,000元 3.65% 0.1% 15萬7,000元 29 林唐士容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30 賈文康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31 楊華華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32 洪國賢 236萬元 236萬元 3.65% 0.6% 79萬元 33 張中起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34 楊秀里 106萬2,000元 106萬2,000元 3.65% 0.3% 35萬4,000元 35 鐘秀卿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36 陳美智 1,593萬元 1,593萬元 3.65% 5% 531萬元 37 周銘鐘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38 李晏禎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39 邱建華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40 潘文定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41 陳怡州 141萬6,000元 141萬6,000元 3.65% 0.4% 47萬2,000元 42 唐士昭 77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2% 257萬9,000元 750萬元 5% 43 王訓世 400萬元 400萬元 5% 1% 133萬元 44 張念書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45 周嘉麗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46 周嘉珍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3.65% 0.1% 11萬8,000元 47 郭月廷 665萬8,000元 365萬8,000元 3.65% 2% 221萬9,000元 300萬元 5% 48 陳張金枝 188萬8,000元 141萬6,000元 3.65% 0.5% 62萬9,000元 47萬2,000元 5% 49 楊麗玲 47萬2,000元 47萬2,000元 3.65% 0.1% 15萬7,000元 50 史永祥 177萬元 177萬元 3.65% 0.5% 59萬元 51 鄭家媚 70萬8,000元 70萬8,000元 3.65% 0.1% 23萬6,000元
附表二:訴之變更內容編號 1(變更前之聲明) 2(變更後之聲明) 聲明內容 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黃碧雲新臺幣175萬0,06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宋皖珍新臺幣11萬8,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和妹新臺幣23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⑷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廖基新臺幣30萬4,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⑸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榮長新臺幣106萬2,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⑹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婉茹新臺幣50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楊秀里新臺幣129萬8,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⑻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月廷新臺幣662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⑼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張金枝新臺幣207萬4,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黃碧雲新臺幣205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宋皖珍新臺幣14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和妹新臺幣29萬2,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⑷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廖基新臺幣29萬2,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⑸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榮長新臺幣118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⑹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婉茹新臺幣5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楊秀里新臺幣106萬2,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⑻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月廷新臺幣682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⑼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張金枝新臺幣194萬4,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備註 除上列原告9人外,其餘未變更聲明之原告42人均省略
附表三:原告請求之內容(民國/新臺幣)契約種類: ⒈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向雲墓地契約 ⒉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下稱積福墓地契約 ⒊積福專案契約書:下稱塔位契約 ⒋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下稱牌位契約 編號 原告 契約編號、 名稱 契約日期 購買標的 契約總價 (實付) 請求金額 證據索引 備註 1 黃妍茹 GF300128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月1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 位 11 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1月18日發票、109年4月21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7至63頁) 109年4月17日自蔣政儒過戶1單位 GF301417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1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 位 11 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9月8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77至83頁) 109年9月4日自林秀慧過戶1單位 GF500981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1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 位 11 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3月20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至12頁) - GF501511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6月26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 位 11 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6月29日發票、109年2月24日發票、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49至56頁) 109年2月21日自賴依琳過戶1單位 GF501860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2月1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 位 11 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41至50頁) 109年9月4日自林秀慧過戶1單位 GF50205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1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 萬 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9月8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84至91頁) 發票僅有影本 GF502105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5月25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 萬 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5月27發票、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65至76頁) - GF502492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11月3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 萬 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12月2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92至97頁) 109年10月12日自林秀慧過戶1單位 GFF00945 塔位契約 108年9月30日 塔 位 ( 1 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10月4日發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3至25頁) - GFF01068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15日 塔 位 ( 1 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10月23日發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27至39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妍茹1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趙智偉 GFF01861 塔位契約 108年12月24日 塔 位 ( 3 單位、每單位11萬8,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 權 狀、108年12月30日發票(本院卷二第99至114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趙智偉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廖莉羚 GFF03568 塔位契約 109年8月28日 塔 位 ( 1 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 用 權 狀、109年9月1日發票(本院卷二第9115至123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廖莉羚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 楊恆義 GF500675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2月23日 積福墓地 (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25至132頁) - GFF00946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33至146頁) - GFF02514 塔位契約 109年3月18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47至160頁) - GFF03758 塔位契約 109年9月28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61至174頁) - GFF03913 塔位契約 109年10月29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本院卷二第175至188頁) - GFF04873 塔位契約 110年3月25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本院卷二第189至202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恆義82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 沈碧彩 GF600038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2月25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2月25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03至212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沈碧彩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 黃碧雲 GF200691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6月27日 積福墓地(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73萬元 契約書、106年6月29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13至222頁) 已 到 期 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故請求73萬元 GF201363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1月2日 積福墓地(5單位、每單位 11萬 8,000元) 59萬元 73萬元 契約書、106年11月10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31至238頁) 已 到 期 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故請求73萬元 GF500338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月3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2月12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49至262頁) - GF502702 積福墓地契約 110年2月1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10年2月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23至230頁) - GFF200224 牌位契約 110年3月1日 牌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10年3月2日發票、牌位永久 使 用 權 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239至248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碧雲20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 曹春菊 GF502274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8月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8月7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63至272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曹春菊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 宋皖珍 GF200676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6月2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4萬6,000元 契約書、106年6月29日發票(本院卷二第273至28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故請求14萬6,000元;契約書、發票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宋皖珍14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 陳和妹 GF201177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9月29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9萬2,000元 契約書、106年10月5日發票(本院卷二第281至288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故請求29萬2,000元;契約書、發票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和妹29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 江祥銘 GF201021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8月3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2月6日發票(本院卷二第289至292頁) 契約書、發票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江祥銘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 卓秀霞 GF501665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0月14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08年10月14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本院卷二第293至300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卓秀霞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2 黃育貞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月22日 積福墓地(1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28萬9,000元 128萬9,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01至343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育貞128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 翁建文 GF30164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3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7月31日發票、107年7月31日匯款單、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45至352頁) 匯款單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翁建文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4 姜鳳林 GFF03161 塔位契約 109年6月24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7月3日匯款單(本院卷二第353至364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姜鳳林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 鄭植清 GF002678 積福墓地契約 103年10月20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30萬4,000元 契約書、『積福百分百』契約續約同意書、103年10月23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67至374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5萬2,000元計算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鄭植清30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6 洪亞琳 GF302623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2月26日 積福墓地(6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70萬8,000元 70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75至390頁) - GF302432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1月30日 積福墓地(4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47萬2,000元 47萬2,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75至390頁) - GF302029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0月11日 積福墓地(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75至390頁) - GF302183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1月7日 積福墓地(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75至390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洪亞琳2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7 陳文瑜 GFF00027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4月26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二第391至401頁)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文瑜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8 林國章 GF300300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月2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5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493至50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5萬2,000元計算 GF300541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2月1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5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01至508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5萬2,000元計算 GF300989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4月30日 積福墓地(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09至514頁) - GF300990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4月30日 積福墓地(6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70萬8,000元 70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15至522頁) - GF30108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5月18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07年5月18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23至530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228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6月15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31至536頁) - GF301532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25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7月25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37至54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626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3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7月31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43至548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786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8月28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07年8月28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49至556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947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9月26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7年9月26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57至564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184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月16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08年1月16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65至57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702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2月2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2月20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73至580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1040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15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8年3月15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81至588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3073 積福墓地契約 110年7月30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89至595頁) - GFF01120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21日(原告誤載為110年7月30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5FEB000267、A5FTT001138(本院卷二第403至414頁) - GFF01505 塔位契約 110年11月18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08年11月18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5FEC000390、A5FMB000120(本院卷二第481至49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2415 塔位契約 109年2月27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2月27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5FSD000243(本院卷二第415至42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2611 塔位契約 109年3月31日 塔位(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109年3月31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4FFJ000778、A5FZF000870、A5FZF000871(本院卷二第423至434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2944 塔位契約 109年5月27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5月27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4FFJ001023、A5FMC000091(本院卷二第435至44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3283 塔位契約 109年7月13日 塔位(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109年7月30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二第443至458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4360 塔位契約 109年12月3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4FKA002891(本院卷二第459至468頁) - GFF04977 塔位契約 110年4月21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10年4月21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4FKA004420、A4FKA004421(本院卷二第469至480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國章667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9 梁倩兒 GF30010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月12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5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3至1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5萬2,000元計算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梁倩兒15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 曾秀子 GFF04376 塔位契約 110年1月4日 塔位(1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77萬元 177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 、109年12月29日匯款單(本院卷三第11至36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曾秀子17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 廖基 GF201305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0月25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9萬2,000元 契約書(本院卷三第37至42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廖基29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2 陳素花 GF502330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9月9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43至48頁) - GF502734 積福墓地契約 110年2月2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49至56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素花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 范姜男光 GFF03887 塔位契約 109年10月27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0月27日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書(本院卷三第129至149頁) - GFF04636 塔位契約 110年2月4日 塔位(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2月4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本院卷三第57至83頁) - GFF04990 塔位契約 110年4月26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4月26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本院卷三第85至105頁) - GFF05255 塔位契約 110年7月27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7月27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本院卷三第107至127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范姜男光165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 楊陳清香 GF300685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2月2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5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151至156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5萬2,000元計算 GFF04456 塔位契約 110年1月15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三第157至165頁) - GFF200161 牌位契約 110年1月11日 牌位(7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82萬6,000元 82萬6,000元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三第167至188頁) - GFF200164 牌位契約 110年4月25日 牌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三第189至213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陳清香1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 葉榮長 GF502516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12月4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15至220頁) - GF502296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8月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21至226頁) - GF502478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11月12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27至232頁) - GF502632 積福墓地契約 110年1月14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33至238頁) - GF501944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3月18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39至244頁) - GF502251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7月24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45至254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榮長1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6 李婉茹 GF201796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2月29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4萬6,000元 契約書、106年12月31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89至298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F00541 塔位契約 108年7月30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三第255至268頁) - GFF03923 塔位契約 109年10月30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0月30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269至288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婉茹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7 吳志元 GF501317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4月22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4月25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99至306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志元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 王吳好子 GFF04232 塔位契約 109年12月19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2月21日發票(本院卷三第307至31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5005 塔位契約 110年4月26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4月30日發票(本院卷三第319至332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吳好子47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9 林唐士容 GF20213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5月22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5月28日發票、107年5月22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333至340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091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5月22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5月28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341至350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唐士容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 賈文康 GFF03413 塔位契約 109年9月30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 、訂購暨付款約書、109年7月30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351至357頁) - GFF03699 塔位契約 109年9月25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 、訂購暨付款約書、109年9月25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358至366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賈文康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 楊華華 GFF01337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3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三第367至376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華華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2 洪國賢 GFF01600 塔位契約 108年11月27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08年11月27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377至388頁) - GFF01787 塔位契約 108年12月14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08年12月14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389至402頁) - GFF01788 塔位契約 108年12月15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08年12月15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03至416頁) - GFF01794 塔位契約 108年12月16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08年12月16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17至429頁) - GFF01973 塔位契約 109年1月6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 、訂購暨付款約書、109年1月6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31至444頁) - GFF03589 塔位契約 109年9月3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09年9月3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45至457頁) - GFF04804 塔位契約 110年3月16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10年3月16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59至471頁) - GFF05106 塔位契約 110年5月28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10年5月28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73至488頁) - GFF05263 塔位契約 110年7月28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10年7月28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89至500頁) - GFF05279 塔位契約 110年7月29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10年7月29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501至514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洪國賢2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 張中起 GF500180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月1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1月22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3至15頁) 發票、訂購暨付款約書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中起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 楊秀里 GF300875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3月31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7年1月9日匯款單、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77至90頁) 107年10月30日自黃月嬌過戶2單位; 匯款單、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995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1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3月20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69至76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0397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月3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1月30日匯款單、107年2月2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37至44頁) 匯款單、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0033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月9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7年1月15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9至36頁) 發票僅有影本 GF302657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2月28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7至28頁) 109年12月29日自林秀慧過戶1單位 GF005665 積福墓地契約 105年4月19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5年4月21日發票、109年3月9日『積福百分百』契約續約同意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45至54頁) 105年7月28日自鄭王金棗過戶1單位 GFF00300 塔位契約 108年6月19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6月19日刷卡單(本院卷四第55至68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秀里106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 鐘秀卿 GFF05194 塔位契約 110年6月29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6月29日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本院卷四第91至106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鐘秀卿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 陳美智 GFF01143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21日 塔位(30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4萬元 354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10月26日發票 契約書、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4425 塔位契約 110年1月12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1月19日發票(本院卷四第107至112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202571 塔位契約 107年12月4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13至115頁) 信託指示函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201594 塔位契約 (原告誤載GF201894) 107年3月15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3月27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17至119頁) 信託指示函、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2443 塔位契約 107年12月4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21至123頁) 信託指示函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048 塔位契約 108年1月7日 塔位(100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80萬元 1,180萬元 契約書、108年1月10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21至136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美智1,59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 周銘鐘 GF501455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6月6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8年6月6日匯款單、108年6月14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37至147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周銘鐘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8 李晏禎 GF202230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6月28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7月4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49至158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晏禎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9 邱建華 GF501856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2月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2月7日匯款單、109年2月14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59至166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建華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 潘文定 GFF00147 塔位契約 108年5月22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5月23日發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167至179頁) 發票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潘文定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1 陳怡州 GFF00148 塔位契約 108年5月22日 塔位(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5月23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181至189頁及235至256頁) - GFF00259 塔位契約 108年6月12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6月17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191至199頁) - GFF00260 塔位契約 108年6月12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6月17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201至218頁) - GFF00261 塔位契約 108年6月12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6月17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219至232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怡州141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2 唐士昭 GF300826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3月28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7年3月29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57至264頁) - AZ301072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2月3日 向雲禪境墓地(18單位、每單位45萬元) 450萬元 450萬元 契約書、110年2月8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65至271頁) - AZ301092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3月8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3月11日匯款單、110年3月12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73至279頁) - AZ301097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3月11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3月22日發票、109年1月8日匯款單、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81至287頁) - AZ501653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1月29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2月4日發票、106年9月29日匯款單、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89至295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唐士昭77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 王訓世 AZ301048 向雲墓地契約 109年12月24日 向雲禪境墓地(12單位、每單位45萬元) 300萬元 300萬元 契約書、109年12月24日匯款單、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97至30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AZ301056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1月7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1月7日匯款單、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303至307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訓世4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 張念書 GFF00987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8月5日信用卡帳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309至320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念書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5 周嘉麗 GFF00595 塔位契約 108年8月5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333至339頁) - GFF02141 塔位契約 109年1月20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月20日刷卡單 、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321至332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嘉麗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 周嘉珍 GFF02100 塔位契約 109年1月15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月15日客戶消費明細(本院卷四第341至364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嘉珍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7 郭月廷 GFF00738 塔位契約 108年8月29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108年8月31日發票(本院卷四第365至37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0845 塔位契約 108年9月12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108年9月20日發票(本院卷四第375至38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3361 塔位契約 109年7月24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109年7月29日發票(本院卷四第385至39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3527 塔位契約 109年8月2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109年8月28日發票(本院卷四第395至40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201079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9月13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9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405至412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201332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0月3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4萬6,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413至42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201385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1月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4萬6,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421至428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201436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1月15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9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10年8月3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四第429至44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301512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24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7年7月27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41至44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527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24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7年7月27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49至456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58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3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7年8月1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57至46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76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8月23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7年8月28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65至472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895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9月14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7年9月21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73至480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098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月1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8年1月16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81至48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439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2月14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8年2月19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89至496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606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2月22日 積福墓地(4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47萬2,000元 47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 108年2月24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97至50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1007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14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505至512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1268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4月15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發票(本院卷四第513至520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1373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5月6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521至52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2591 積福墓地契約 110年1月4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10年1月6日發票(本院卷四第547至553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AZ501655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2月1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2月8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529至534頁) - AZ501657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2月5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2月20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535至540頁) - AZ501667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2月18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2月22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541至554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月廷682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8 陳張金枝 GF201324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0月30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9萬2,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110年7月30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五第3至1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501067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18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五第11至16頁) - GF501160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28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108年4月10日發票(本院卷五第89至95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1042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14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10月21日發票(本院卷五第17至27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1848 塔位契約 108年12月20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12月25日發票(本院卷五第29至38頁) - GFF03271 塔位契約 109年7月10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發票(本院卷五第39至50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3614 塔位契約 109年9月9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9月10日發票(本院卷五第51至60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4693 塔位契約 110年2月23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發票(本院卷五第61至6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200057 牌位契約 110年3月13日 牌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五第69至80頁) - GFF200247 牌位契約 110年5月17日 牌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發票(本院卷五第81至8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張金枝194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 楊麗玲 GFF01334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3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10月31日匯款單(本院卷五第97至110頁) 匯款單僅有影本 GFF01371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3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10月31日匯款單(本院卷五第111至125 匯款單僅有影本 GFF03517 塔位契約 109年8月17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8月20日發票、109年8月17日匯款單(本院卷五第127至145頁) 發票、匯款單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麗玲47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 史永祥 GFF03910 塔位契約 109年10月28日 塔位(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0月28日匯款單(本院卷五第147至158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4037 塔位契約 109年11月18日 塔位(10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8萬元 118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1月18日匯款單(本院卷五第159至186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史永祥17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1 鄭家媚 GF201728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2月25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10年12月25日款項收據暨轉購同意書(本院卷五第187至194頁) 契約書、款項收據暨轉購同意書僅有影本 GF302100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0月26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7年11月1日發票(本院卷五第195至202頁) 契約書、發票金有影本 GF201734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2月25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10年12月25日款項收據暨轉購同意書(本院卷五第203至209頁) 契約書、款項收據暨轉購同意書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鄭家媚70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