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 羅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維鴻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