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原 告 華蓉暄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被 告 陳正崇
洋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妹玉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