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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 告 王裕嘉

王裕益王暉懿王恩琪

王碧珠

王玲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順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複 代理人 鄭瑞杰律師

陳璽鈞律師被 告 王浩崴

王裕欽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鄭瑞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鄭瑞杰律師、陳璽鈞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