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 告 王裕嘉
王裕益王暉懿王恩琪
王碧珠
王玲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順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複 代理人 鄭瑞杰律師
陳璽鈞律師被 告 王浩崴
王裕欽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鄭瑞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鄭瑞杰律師、陳璽鈞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