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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李子平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複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被 告 王文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4之地號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編號 土地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30 1/2 2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5 全部 3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6 全部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9 全部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