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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 告 臺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陳庭輝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複代理人 葉人中律師被 告 一六八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忠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被 告 沈玉珍

沈玉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店鋪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惟原告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溢繳67,914元,依首揭規定,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返還店鋪等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