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人訴人即被 告 沈玉珍
沈玉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市場處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20號返還店鋪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