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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卓素芬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恩悌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約翰‧藍柏德(JOHN ALEXANDER LOMBARD)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被 告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陳盈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教育部之法定代理人應已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鄭英耀,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