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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474號原 告 徐乃麟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代理人 鄭雅芳律師被 告 曹小均

蔡曜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蔡曜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蔡曜丞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蔡曜丞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曹小均、蔡曜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曹小均、蔡曜丞應連帶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標題「道歉聲明」部分以48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其餘內文部分以28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刊登如附件1所示之道歉聲明各1日,並連帶負擔刊登費用;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頁)。嗣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曹米芳、蔡曜丞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曹米方、蔡曜丞應連帶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標題「法院判決徐乃麟勝訴」部分以48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其餘內文部分以24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刊登如附件2所示全文各乙日,並連帶負擔刊登費用;㈢願供擔保,請准就聲明第1項部分准予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577頁)。原告變更聲明第3項部分,乃撤回假執行之部分聲請,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至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僅係補充法律上陳述,且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是此部分更正,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在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永清為訴外人大龍蝦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龍蝦公司)負責人,被告蔡曜丞則為大龍蝦公司總經理,陳永清於103年間經大陸地區中弘天下交流有限公司(下稱中弘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曹小均告知,大陸地區有機會及能力可拿到國家級棋牌類項目(下稱系爭棋牌項目)執照,陳永清有意與曹小均合作系爭棋牌項目,為籌措大龍蝦公司資金,乃於104年初向伊提議,欲購入伊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街000號10樓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後,以增貸方式取得資金,然陳永清因信用不足,經與伊及蔡曜丞、曹小均共同商議後,決定由蔡曜丞出名向伊購買系爭不動產,曹小均則協助辦理系爭不動產過戶及貸款事宜。嗣伊與蔡曜丞即於104年4月29日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買賣價金6,942萬元,定金200萬元、第2期款1,242萬元,其餘尾款則由蔡曜丞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房屋貸款5,500萬元支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於104年6月2日移轉登記至蔡曜丞名下,並於同年月8日向國泰世華銀行增貸1,020萬9,701元,而104年6月2日起至000年0月間上開銀行貸款均係陳永清以大龍蝦公司資金清償。嗣陳永清及大龍蝦公司有資金需求,欲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伊遂提議向伊友人即訴外人盛惠玲借款,並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陳永清、蔡曜丞及盛惠玲同意後,蔡曜丞於104年6月29日簽訂借款協議書,向盛惠玲借款1,5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並將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提供地政士即訴外人蔡昊哲辦理抵押權設定(下稱系爭抵押權),盛惠玲則交付系爭借款予伊,再由伊轉交陳永清。然自105年2月起,陳永清因財務狀況不佳,無力繳納系爭不動產貸款本息及支付第2期價金1,242萬元,致國泰世華銀行於105年2月通知蔡曜丞欲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故於105年3月28日陳永清、蔡曜丞遂與伊協議終止系爭契約,並於同年4月8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為伊所有,惟因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伊須辦理轉貸,國泰世華銀行將收取提前轉貸違約金50餘萬元,為避免支付違約金,伊與蔡曜丞乃協議待2年貸款限制期限屆滿即106年7月後,再將貸款付款義務人由蔡曜丞變更為伊,自105年2月起至106年7月止之房貸本息則由伊負責清償。詎被告2人與伊嗣因財務糾紛,蔡曜丞對伊提出偽造文書等罪之刑事告訴,曹小均亦對伊提出誹謗、侵占、詐欺等罪告訴,均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854號、107年度偵字第5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渠等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聯絡,於附表2所示時間、地點,指摘並傳述附表2「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示言論,致媒體刊登如附表2「媒體報導」欄之內容,其中就附表1編號1至6所示部分言論,已毀損伊之名譽。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1,000萬元,並以公開方式,將附件2刊登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回復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曹米芳、蔡曜丞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曹米方、蔡曜丞應連帶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標題「法院判決徐乃麟勝訴」部分以48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其餘內文部分以24及華康型中黑字體,刊登如附件2所示全文各乙日,並連帶負擔刊登費用;㈢就聲明第1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曹小均以:本件前經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起訴後業由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伊無罪,且伊係因原告於108年5月22日召開記者會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方接受記者平衡報導加以澄清。關於附表1編號5-1部分之言論,係因於105年7月初,伊會計師告知伊被騙,系爭不動產已被預告登記及設定二胎抵押,斯時陳永清有承諾二胎貸款之資金會先清償伊所出資之200萬元,餘額始投資北京項目,然經伊向陳永清求證,陳永清表示原告沒有借錢,且未將200萬元價金及過戶稅金共300萬元返還伊,惟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原告後,伊始知悉原告及陳永清明知設定二胎有借到錢,卻以上述謊言欺騙伊,且迄今未返還上開款項,其後伊查知該借款係用以清償訴外人董子綺之債務,故伊認為原告及陳永清早有預謀。關於附表1編號4之言論,係因伊拒絕於開立之1,000萬元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上用印,陳永清要求某員工以腳指頭在本票上蓋假印,伊以為是要給北京看的,不會做他用,然事隔6天後原告卻以簡訊告知本票已送至嘉義友人處,並催告伊還錢,否則將致原告信用不良等語,因蓋本票時當時原告並未在場,故伊認為是陳永清所設騙局,並非指原告。就附表1編號5-2、編號6之言論部分,因系爭本票其後遭原告聲請本票裁定,對伊強制執行,且未將資金投資北京項目,且伊於接受鏡週刊採訪前,曾與訴外人楊元宗至嘉義陳盈助老家,在場有位大哥打電話給借錢予原告之人,問說有無看到系爭本票,借錢的人說沒有,且提及借款4,000萬元不用利息,僅以賽事棋牌名單交換等情,伊認為自己確有受原告所騙,且所述並無不實;另關於附表1編號4-2之言論,係因伊於104年11月3日為擔保大龍蝦公司積欠原告之1,000萬元借款,遭董子绮與陳永清所騙而簽發系爭本票,因此受有58萬多元人民幣之損害,伊將上開親自見聞內容為轉述,難謂有侵害原告之名譽,且縱認所述內容與事實未盡相符,或有遭人誤導、對事實有誤解之可能,然究非憑空杜撰、無中生有而虛捏事實,自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蔡曜丞以:伊於大龍蝦公司擔任總經理,原告、陳永清

及曹小均3人說服伊向原告購買系爭不動產,由伊提供首次購屋優惠利率貸款及增貸,以幫助大龍蝦公司北京事業,惟系爭不動產貸款所得資金未經伊同意,即遭原告及陳永清擅自挪為私用,並未用於大龍蝦公司,而系爭不動產所有權雖曾移轉予伊,嗣又移轉返還原告所有,至伊與原告之財務糾紛係因系爭不動產登記返還至原告名下後,原告未變更貸款名義人,仍將5,500萬元貸款以伊為債務人,可徵伊為實質受害者,並無妨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有關附表1編號1之言論,係因原告以其可以取得二胎融資為由,讓伊配合簽立很多文件及交付證件,並先行設定抵押及預告登記,於向盛惠玲取得融資後,卻向伊謊稱沒有借到款,且未將貸得款項交付大龍蝦公司使用。另附表1編號2部分,伊所指原告未履行和解書內容,並非指原告準備提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形式上和解書,而是指原告口頭同意系爭不動產過戶至其名下後,其會將貸款挪走及繳納管理費,不會影響伊信用,且伊與原告於106年6月19日有成立和解,和解內容包含原告應繳納系爭不動產之管理費,並返還曹小均所支付之系爭不動產定金及稅金共350萬元,惟原告均未履行,而二胎的錢確未撥款至伊或大龍蝦公司帳戶,且係在105年6月提告時,伊方知悉二胎有借到錢,伊所述並無不實;有關附表1編號3部分,伊是指原告收受300萬元為曹小均所出資,嗣遭原告以買賣不成為由沒收,且將系爭不動產過戶回去,故認原告係反覆玩兩面手法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331、332頁,並依判決格式調整及修正文字)㈠曹小均為中弘公司之負責人,蔡曜丞為大龍蝦公司之總經理,陳永清則為大龍蝦公司負責人及原告之多年好友。

㈡陳永清欲至大陸地區從事系爭棋牌項目,為籌措大龍蝦公司

之資金,故陳永清、原告、蔡曜丞、曹小均先商議後,同意由蔡曜丞購入系爭不動產,欲增貸及辦理抵押權借款以充備資金,並由曹小均協助辦理過戶及貸款事宜。

㈢原告與蔡曜丞於104年4月29日簽訂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

約定買賣價金為6,942萬元,定金200萬元,尾款則由蔡曜丞向國泰世華銀行辦理房屋貸款5,500萬元,系爭房不動產於104年6月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蔡曜丞名下。

㈣國泰世華銀行就上開貸款,分別於104年6月4日匯款59萬9,56

1元、4,417萬9,910元至汪家璉(原告配偶)之元大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另於104年6月8日匯款1,020萬9,701元至原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南路分行帳戶,上開款項均為原告所有。

㈤蔡曜丞於104年6月29日簽訂借款契約書(債權人盛惠玲)、

領款收據、本票、委任書、物上保證人同意書,並交付身分證件、印鑑證明及系爭不動產權狀正本。嗣盛惠玲交付1,500萬元給原告,並於000年0月00日出具收據,載明其有收到原告所償還800萬元。

㈥系爭不動產過戶為蔡曜丞所有後,房貸款項及利息均係由大

龍蝦公司所支出,嗣大龍蝦公司於105年2月無資力繼續支付貸款後,則由原告償還上開貸款及利息,蔡曜丞從未給付過上開貸款及利息。

㈦蔡曜丞曾於104年10月20日簽立無條件將系爭不動產歸還原告

之證明文件,再於105年1月11日簽立同意書。另蔡曜丞曾於105年間簽立委託書。

㈧系爭不動產曾於104年6月29日向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

設定登記予權利人盛惠玲,檢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蓋有蔡曜丞之印鑑,並檢附有蔡曜丞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印鑑證明,系爭抵押權於同年月30日登記完畢。嗣盛惠玲於000年0月00日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辦理系爭房地抵押權之塗銷登記,並於同年月27日登記完畢。

㈨蔡曜丞於105年3月28日與原告簽訂協議書,約定原價解除系

爭契約,並將系爭不動產返還原告。嗣雙方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買賣為由於105年4月8日將系爭房地移轉原告,由原告再次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㈩曹小均、蔡曜丞曾分別接受鏡週刊記者李育材之採訪,嗣李

育材所撰寫之系爭報導(000年0月00日出刊)記載有附表2編號1「媒體報導」欄言論;曹小均、蔡曜丞接受李育材採訪時所發表之言論則分別如附表2編號1「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載。

蔡曜丞曾於108年7月26日,在士林地院大門外,發表附表2編號4「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言論。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接受媒體採訪時,以附表2「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示言論,經媒體為附表2「媒體報導」欄所示之報導,其中關於附表1各編號所示部分均屬不實,足以貶損其社會上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並於報紙頭版刊登附件2所示內容,以回復其名譽等情,為被告所均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㈠原告之名譽權有無因被告接受媒體採訪所述附表1之言論而受有損害?㈡被告上述言論是否與事實相符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因名譽權受損之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㈣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附件2內容以回復其名譽,是否有據?茲分別述析如下:

㈠原告之名譽權有無因附表1各編號所示言論而受有損害?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曹小均、蔡曜丞對於渠等曾分別接受鏡週刊記者李

育材之採訪,嗣李育財所撰寫之系爭報導(000年0月00日出刊),記載有附表2編號1「媒體報導」欄言論;曹小均、蔡曜丞接受李育材採訪時所發表之言論則分別如附表2編號1「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載。另蔡曜丞曾於108年7月26日,在士林地院大門外,發表附表2編號4「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言論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㈩、),而參照附表1編號1至5各言論摘要(對照被告於附表2「媒體報導」及「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述內容)之整體文字脈絡加以觀察,確足以使閱讀媒體報導之大眾認原告有「以房屋貸款為由,取得蔡曜丞之存摺、證件後,未經蔡曜丞同意,逕對本案房地設定抵押權及挪用貸款」、「簽立和解書而獲不起訴處分後,即完全不履行和解內容」、「向曹小均謊稱將系爭本票交付嘉義大哥,而向其催告索還票款」、「曹小均誤簽本票,因而損失58萬元人民幣」、「拿北京項目向嘉義大哥借款4,000萬元,不用利息,只須以棋牌賽事會員名單交換」等行為,認原告之人格有瑕、私德不檢,並損及其藝人形象,足對其人格、素行產生負面印象,進而影響他人對其人品之肯認,顯將對原告之社會評價造成相當程度貶損,則原告主張此部分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洵堪認定。

⒊至附表1編號3「其給付徐乃麟300多萬元定金、房屋稅等款項

」,依附表2編號1所示內容,蔡曜丞係謂「我們那時候公司有時候還有我自己丟給公司的錢,包括印花稅包括定金, 這畢竟是由我們這邊出的OK ,這是從我帳戶出去的,那我這一筆錢怎麼來?那跟徐乃麟無關。」,似意指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定金及房屋稅係由大龍蝦公司或公司人員支付,並以其個人帳戶匯款,並未明確表示該款項係由其個人出資,況上開定金及稅金究資金來源為何,與原告無涉,自無損及原告之名譽;另附表1編號4-1前段關於「..陳永清居然要求公司員工腳指頭在本票上蓋假印、係騙局」等語,參照附表2編號1「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載,曹小均所述具體言論內容為「然後等我回到臺灣的時候就是陳先生不斷的跟我說,這筆錢是到我個人帳上,所以要求我要開一張本票給乃哥安心,作為安心之用,可是呢我被他們盧了一兩個禮拜之後,因為覺得很煩,所以我就開了一張本票,我那時候的當下,我跟陳先生說,這張本票我不可能會蓋章,陳先生說只是要安心,所以這張本票上面的那個指印,是陳先生把他員工叫來用腳指頭蓋的,我曾經跟法官要求說要驗指紋,因為這裡面根本就是一個騙局,對啊。」等語(詳如附表2編號1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所載),應係意指陳永清要求公司員工在系爭本票上蓋用虛偽指印之行為乃騙局,並未提及原告有共同參與上開行為,難認上述言論與原告有何關聯,是附表1編號4-1前段部分之言論,尚不致原告之名譽受損。

㈡被告就附表1各編號(除編號4-1前段及編號3外)言論是否均

與事實相符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⒈關於附表1編號1、2-2前段「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有

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等言論,蔡曜丞所述與事實不符:

⑴查陳永清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承辦蔡

曜丞告訴原告之105年度交查字第5003號刑事詐欺案件(下稱系爭詐欺案件)偵查中證稱:當時大龍蝦公司周轉困難,我有跟蔡曜丞、原告、曹小均商量過,由原告借給我系爭不動產辦理二胎來幫大龍蝦公司,我主動提出購入系爭不動產,但因為我信用不太好,無法以我的名義貸款,曹小均叫我問蔡曜丞,蔡曜丞表示他目前經濟狀況也無法負擔貸款跟頭期款,我就說他貸款後,由公司代為承擔第1年利息,頭期款部分我先支付200萬,增值稅也是我出,如果之後二胎貸款下來,我再支付他幾百萬,剩下款項由公司利用,等到大陸那邊生意款下來,我再支付其餘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3至251頁),佐以蔡曜丞亦不爭執系爭不動產過戶至其名下後,房貸款項及利息均係由大龍蝦公司所支出,嗣大龍蝦公司於105年2月無資力繼續支付貸款後,則由原告償還上開貸款及利息,蔡曜丞從未給付過上開貸款及利息等情(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㈥),再參之蔡曜丞自承系爭不動產定金及稅金共350萬元為曹小均所支付等語,核與證人陳永清證稱:200萬元定金是曹小均借來給原告的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三第431頁),可徵蔡曜丞並未出資購買系爭不動產,而僅受大龍蝦公司或陳永清委任其擔任系爭契約及不動產登記之出名人甚明。

⑵再觀之證人即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之地政士蔡昊哲於士林地

院109年度訴字第450號刑事誣告案件(下稱系爭誣告案件)審理中結證稱:我是地政士,系爭抵押權及預告登記的設定是我辦理,這個業務是閻家驊請我跟原告聯絡辦理,辦理業務時須要所有權人提供身分證影本、印鑑章、印鑑證明、權狀正本,我是到內湖一家公司裡面取得上開文件,當時我、原告、蔡曜丞在場,上開文件是蔡曜丞親自交給我,大家是坐在一起,就全部給我。我當時去找他們簽署相關文件,我提供的是抵押權設定公契、借據本票、借款契約書等,我有將借款契約書交給告訴人及蔡曜丞簽名,是他們親簽,該時我有說明內容,包括標的、金額,重點是現在借款的不動產的標示,借款金額是多少錢,借款期限是何時到何時,有向蔡曜丞說明借款對象是盛惠玲。物上保證人同意書及本票也是由我提供給原告及蔡曜丞親簽,因為有借貸關係,須要他們2人作擔保。另外的領款收據也是我們事務所製作,因為閻家驊說後續做完了,要給他們確認有收到這筆款,這樣才算數,所以我將領款收據拿給告訴人及蔡曜丞簽,這是在設定完成之後,但日期我忘了,有沒有交款其實我不確定,但如果雙方都願意簽字的話,就表示都已經收到了,蔡曜丞簽名時沒有表示沒有拿到錢或其他狀況,他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33至441頁),並經證人盛惠玲於系爭誣告案件審理時證稱:原告有以系爭不動產來找我借款1,500萬元,有設定預告登記,設在我名下,要借款就必須做預告登記,我才會借款給原告,有給1,50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443至447頁),復有蔡曜丞簽立之借款契約書、領款收據、本票、委任書、物上保證人同意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43至151頁),可認蔡曜丞確知悉且同意以系爭不動產向盛惠玲借款,並設定抵押權、預告登記給盛惠玲作為二胎借款債務之擔保,更親自在相關借款、設定之文件上簽名,以表彰同意之意思,並將辦理手續所須之證明文件直接交付蔡昊哲,甚且簽立收受1,500萬元之領款收據。而蔡曜丞僅係受大龍蝦公司委任出名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並非系爭契約或不動產之實際買受人,且其就系爭不動產過戶登記及申辦貸款等相關事宜,均係配合陳永清之指示辦理,並未實際出資或交付證件予原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其對上開所親身經歷之事實理當知之甚詳,卻於接受鏡週刊採訪時,稱「原告取得其證件」,且「擅自將本案房地設定抵押權,使其無法動用本案房地」云云,而虛偽捏造原告未經其同意,擅自設定抵押權、及辦理預告登記等不實言論,並明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二胎貸款所得資金,應係由陳永清決定用途,本無需交付或存入蔡曜丞帳戶,竟仍向媒體表示「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藉詞影射原告有擅自挪用二胎貸款之情。況二胎貸款所得業經原告交付陳永清,嗣用以清償董子綺負債等情,亦據證人陳永清證稱:董子綺稱有朋友要投資7000萬元,但要原告提供不動產擔保,並要原告開支票,.後來董子綺通知我投資1500萬元已經到了,我請員工去拿,結果才拿到1400多萬元,我因為先急著還人,所以我先拿去還給當初借款幫忙董子綺的金主,我有問為何不到1,500萬元,她說這部分是利息,且還是6分利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30至431頁),核與原告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1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這筆借款盛惠玲交現金給我,我完成交付陳永清,當初是說要給陳永清去還他前面跟別人借貸的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91至400頁),尚難認系爭不動產二胎貸款係經原告挪用。基上,則蔡曜丞所發表之附表1編號1、2-2前段「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等言論,本即為蔡曜丞所明知,而其以上開話語影射該款項係遭原告挪用部分,則迄未能證明為真實,且難認其於發表時已盡合理查證,仍有相當理由確信上開言論為真實,則其此部分言論,應屬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甚明。

⒉關於附表1編號2-1及2-2後段「他跟我的和解書完全沒履行,

我還可以告他的」等言論,蔡曜丞所述與事實不符:⑴查原告與蔡曜丞於000年0月間因系爭契約,以及蔡曜丞對原

告提起系爭詐欺案件之爭議,曾簽立和解書,內容略謂:「雙方確認關於104年4月29日就臺北市○○區○○街000號10樓房地,..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之爭議,依下列方式處理:1.⑴甲方(指原告)同意協助乙方(指蔡曜丞)變更系爭房地銀行貸款之債務人。⑵乙方確認其基於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給付之所有款項(包括且不限於定金、增值稅、過戶所生之稅捐及費用、貸款),均由乙方個人基於契約所支付,若有他人另向甲方主張權利,乙方應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⑶雙方同意對於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均拋棄所有權利,不互相求償。2.乙方同意立即具狀撤回對於甲方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321號案件之刑事詐欺、背信及偽造文書之告訴。..」(見系爭刑事案卷109年度偵字第2645號卷第235頁),依上述和解內容可知,系爭和解書係約明原告願協助蔡曜丞變更系爭不動產之貸款債務人,其餘約定則僅係相關權利之拋棄,尚非應履行之給付義務,嗣原告於106年7月11日,即已協助蔡曜丞變更系爭不動產貸款債務人(亦即塗銷蔡曜丞就本案房地債務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見系爭刑事案件本院卷㈠第269至272、368頁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建物異動索引表,此並為蔡曜丞所自承(見系爭刑事案件本院卷㈠第99頁),顯見原告確有依約履行系爭和解書之內容,則蔡曜丞於108年7月26日發表附表1編號2-1及2-2後段「他跟我的和解書完全沒履行,我還可以告他的」等言論,影射原告係為獲不起訴處分方與之和解,事後全未履行和解書內容云云,即非真實。

⑵至蔡曜丞雖辯稱其受訪時所指之和解並非系爭和解書內容,

而係指原告於106年6月19日與其成立之口頭和解,和解內容包含原告應繳納系爭不動產之管理費,並返還曹小均所支付之系爭不動產定金及稅金共350萬元,然原告並未履行等語,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二第71頁)。然徵之上開對話紀錄並無原告與蔡曜丞成立和解之對話內容,而僅有蔡曜丞於106年6月20日片面記載「乃乃哥剛才米蘭苑管委會打來,7/4管理費簡易庭,我有告知我昨天已與您和解,有關管理費與房屋稅金要麻煩您先處理好、此庭也不用開了!謝謝」等語,原告僅回覆「我這兩天忙我會去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1頁),並未直接針對渠等成立和解部分為回應,已難逕認原告確有與蔡曜丞另立口頭和解,佐以原告與蔡曜丞於000年0月間已簽立系爭和解書,蔡曜丞何以未將米蘭苑管理費及房屋稅金等要求記載列入和解內容,卻另成立口頭和解,亦屬可疑。況系爭不動產之定金及房屋稅金均為曹小均所支付,本與蔡曜丞無涉,蔡曜丞僅為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之出名人,業如前論,則蔡曜丞辯稱其與原告之口頭和解尚包含曹小均支付之前述款項,亦與常理相違;並悖於系爭和解書上開約定,即原告並無返還曹小均定金與稅金共350萬元之義務,蔡曜丞辯稱其與原告有另成立口頭和解云云,要非可採。況蔡曜丞兩次接受採訪時均係稱原告未履行「和解書」內容,核與其於本院審理中所指為「口頭和解」迥異。基上所述,蔡曜丞既未能證明有與原告成立口頭和解,亦未證明原告未履行系爭和解書內容,應認蔡曜丞不能證明其於接受媒體採訪時所稱原告未履行和解書內容乙節為真,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自應認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⒊關於附表1編號5-1「公司股東聽信董女推薦,去買本案房地

,結果房子才剛拿去貸款,就被原告設定二胎,可見原告等早有預謀」等言論部分:⑴按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

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倘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證人陳永清於系爭詐欺案件偵查中證稱:當時大龍蝦公司

周轉困難,我有跟蔡曜丞、原告、曹小均商量過,由原告借給我系爭不動產辦理二胎來幫大龍蝦公司,我主動提出購入系爭不動產,但因為我信用不太好,無法以我的名義貸款,曹小均叫我問蔡曜丞,蔡曜丞表示他目前經濟狀況也無法負擔貸款跟頭期款,我就說他貸款後,由公司代為承擔第1年利息,頭期款部分我先支付200萬,增值稅也是我出,如果之後二胎貸款下來,我再支付他幾百萬,剩下款項由公司利用,等到大陸那邊生意款下來,我再支付其餘款項等語,且上開定金及房屋稅金均由曹小均所支付乙情,均業如前論,足見曹小均主觀上認其與陳永清為協助大龍蝦公司籌措資金,故系爭不動產設定二胎借款所取得資金,理應挹注於大龍蝦公司投資北京棋牌項目;然系爭不動產於104年6月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至蔡曜丞名下後,即由原告覓得金主,經蔡曜丞於同年6月29日簽立借款契約書、物上保證人同意書,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權利人盛惠玲等情,亦如前論。而曹小均所為關於系爭不動產過戶後,由原告設定二胎等語,本即與事實相符;至曹小均將上開設定二胎之行為,認屬「可見原告等早有預謀」(曹小均受訪時稱「是騙局」)之陳述,固夾雜指摘原告此舉為預謀、騙局之負面批評字眼,而摻有曹小均主觀之評論。然審酌曹小均曾與大龍蝦公司共同參與系爭棋牌項目之推廣,並與陳永清共同推由蔡曜丞向原告購買系爭不動產,除協助蔡曜丞與原告辦理系爭不動產之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外,更為實際支出買賣定金及稅金之人,而系爭不動產設定二胎後之資金經原告交付陳永清後,並未提供大龍蝦公司作為推廣系爭棋牌項目使用,亦為證人陳永清於系爭詐欺案件偵查中證述甚詳(見本院卷一第213頁),嗣曹小均復經陳永清輾轉告知該資金用以清償董子綺之債務,亦據曹小均提出簡訊為憑(見系爭刑事案件本院卷㈢第79頁),則曹小均基於上開出資購買系爭不動產後,設定二胎貸款之資金卻未用於大龍蝦公司投資之具體事實,依其個人立場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及評論,認為其支出之定金及稅金,係遭他人所騙而有上當、吃虧之情形,確非毫無根據,揆諸前開說明,應屬合理評論之範疇,縱其批評內容足令原告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應認該言論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⒋關於附表1編號4-1後段「原告還告訴其,本票已送至嘉義大

哥處,簽發才隔6天,就發訊息要其還錢」,曹小均之言論與事實相符:

查曹小均於104年11月3日簽發系爭本票後,原告因向嘉義友人之借貸將屆期,即於104年11月9日傳簡訊要求曹小均返還1,000萬元,有原告104年11月9日簡訊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337頁),該時起迄訴外人王剛於105年3月11日代曹小均返還人民幣190萬元之前,原告亦曾多次催促曹小均返還上開款項,有原告傳送曹小均之簡訊、微信對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39至343頁):觀上開訊息可知,原告確曾於曹小均簽立本票6日後,傳送簡訊要求曹小均返還1,000萬元,並告知曹小均:「妳開立的一張一仟萬的本票也交給了嘉義朋友,我真的不好意思再跟他們延票」,並多次催促曹小均還款,是曹小均所稱「原告還告訴其,本票已送至嘉義大哥處,簽發才隔6天,就發訊息要其還錢」等語,應與事實相符。

⒌關於附表1編號4-2「自己誤簽本票,代價就是多付58萬人民幣」部分,曹小均之言論與事實相符:

⑴曹小均對媒體表示其誤簽系爭本票,代價是多付58萬元人民

幣等語,固係在指摘原告之行為造成其損害,然審究系爭本票簽立之緣由乃陳永清曾於104年9月26日簽立借款協議書,以其欲設立中弘公司有資金需求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則於收受陳永清上開借款協議書後之104年9月30日,匯款950萬元至大龍蝦公司帳戶,嗣於104年10月13日至16日間,曹小均在大陸地區之帳戶收到人民幣132萬元之匯款,曹小均即將上開款項轉匯至北京方圓天下企業管理顧問公司之帳戶。曹小均復於104年11月3日簽發系爭本票,將系爭本票交付陳永清,嗣原告持續催促曹小均返還1,000萬元,曹小均、陳永清與原告乃另於105年3月10日簽立書面協議,約明原告幫大龍蝦公司借貸950萬元,為人民幣190萬,資金應由陳永清返還,在簽立上開協議後,曹小均隨即於同日傳訊告知原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予伊,並委由大陸地區友人王剛於105年3月11日代為匯款人民幣190萬元給原告,並由原告友人即訴外人王鈞代收等情,業經證人陳永清於106年度他字第3970號刑事侵占案件偵查中到庭證述甚詳(見他字卷第71至75頁即本院卷二第195至211頁),且有借款協議書、系爭本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收據,書面協議等件(見本院卷二第325至329頁、第337至363頁、第457頁)附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堪認屬實。⑵承上,由前開陳永清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嗣原告匯款950

萬元至大龍蝦公司後,大龍蝦公司僅匯款人民幣132萬元至曹小均之大陸地區帳戶,供登記設立中弘公司使用,曹小均、原告及陳永清復曾簽立書面文件,表明上開借款應由陳永清返還,足見上開借款乃陳永清所借,以供大龍蝦公司作為大陸地區公司登記使用,自應由陳永清或大龍蝦公司返還原告,然因陳永清或大龍蝦公司無力清償上開借款,最終係由曹小均委由友人王剛返還人民幣190萬元予原告,且曹小均於返還款項前,即要求原告應返還系爭本票,然原告始終未將系爭本票返還曹小均,復於2年多後之000年0月間,以仍剩餘50萬元借款及利息未給付,持系爭本票對曹小均聲請本票裁定(見系爭刑事件本院卷㈡第109至110頁)。亦即上開陳永清、大龍蝦公司之債務最終係由簽立系爭本票之曹小均全數承擔,與上述書面協議之約定已有不同,且曹小均復未因清償人民幣190萬元而取回系爭本票,則其對系爭本票之簽發、交付及嗣後代他人清償債務等情有所不滿,亦為情理之常,且曹小均亦確受有上述金錢損失,是其稱「自己誤簽本票,代價就是多付58萬人民幣」(計算式:190萬萬元-132萬元=58萬元)等言論,應認與事實相符。⒍關於附表1編號5-2、「原告拿北京項目向嘉義大哥拿了4,000

萬元,不用利息,但原告及陳永清騙伊說一個月要6分利」、「友人帶我去嘉義大哥那邊求證,原告向嘉義拿了4000萬元不用利息,只須以棋牌賽事會員名單交換」及編號6之言論部分,曹小均已盡合理查證:⑴曹小均抗辯:4,000萬元金額由來是陳永清跟原告要去大陸投

資項目,陳永清跟大陸說可以發800萬元人民幣之獎金,換算台幣約為4,000萬元,我是聽陳永清跟蔡曜丞告訴我說800萬元人民幣,原告說他嘉義的朋友可以投資,我後來108 年3月去嘉義求證,是楊元宗求證後才帶我下去的,後得知原告有用北京項目名義拿4,000萬元,是蔣振銘在電話中跟我說的,借款時間約在104 年9 月、10月左右。至於4,000萬元去還掉董子綺之高利貸,是我聽蔡曜丞說的,他還在我面前打電話給借董子綺高利貸之金主張先生,張先生有跟我通話,並說原告在104年底有幫董子綺還款,詳細數字好幾千萬,但沒有明講金額,我當天只是要表達原告拿了4,000萬元沒有投資北京項目,卻有錢幫董子綺還債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8至229頁);核與證人即曹小均之友人楊元宗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徐乃麟有用北京撲克牌手遊項目名義去嘉義拿了4,000萬元不用利息,條件是要提供手遊項目在大陸比賽會員資料,至於後來有無辦比賽,要問曹米芳等語;及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108年過年期間我有到曹小均位在淡水的工地去拜春,曹小均跟我說有官司在訴訟,她說錢被騙光了,我有問她說有需要幫忙還是什麼嗎,曹小均就問我跟嘉義的「朝興(臺語,下同)」認不認識。我說我不認識,但是我朋友應該認識,我問她什麼事,她說本票的事情,她有1張1,000萬的本票,麻煩我幫她問一下這張本票有沒有在「朝興」那裡,隔1、2天我就有打電話去嘉義問我朋友方永松,方永松認識「朝興」,我已經從方永松口中得知那張本票沒有在他那裡,但我為了要讓曹小均親耳聽到這件事情,我還特地帶曹小均到嘉義我朋友方永松住的地方,即陳盈助的老家,在那裡「朝興」他們公司裡一個叫「阿蔣」、「蔣哥」的人打電話過來,我按擴音,問他說曹小均的本票有沒有在他們那裡?他說沒有,我也問他說原告有跟他們借多少錢?他說有借4,000萬,不用利息,條件是他們公司棋牌的一些會員名冊要給他們,當場是「朝興」他們同公司的「阿蔣」這樣講的,接著我們就回去臺北了,我不知道他們公司的名稱,我只知道「朝興」、「阿蔣」他們是同公司,在做放款的,我嘉義的朋友有很多人都認識他們,所以我聽到名字就知道了,「朝興」是負責談生意,「阿蔣」是負責處理外面的事情,有很多人叫他們大哥,但我不知道他們二人是否是黑道,但他們在嘉義確實跟很多黑道都很熟,我有跟曹小均示意說「朝興」、「蔣哥」是黑道,這個一問就知道了等語(見系爭刑事案件偵查卷第97至100頁、本院卷三第179至199頁),均屬相符。

⑵另參之蔡曜丞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供稱:張偉倫(即曹小

均所指張先生)是我朋友,我們要去北京辦理手遊時,我請張偉倫幫我跟徐乃麟去臺北市大倉久和談嘉義朝興等談4,000萬資金,當下朝興說沒有問題,只要名單交換,而且免利息,..後來錢一直沒有近來,同一時間張偉倫跟我說北京項目很賺錢,不然徐乃麟怎麼會有錢還我們,當時他給我看本票,上面借款人事董子綺,背書人是徐乃麟等語(見系爭刑事案件偵查卷第98頁),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有聽過「朝興」,是在大龍蝦公司擔任總經理的時候,當天告訴人、陳永清打給我,告知他和嘉義叫「朝興」的人約在大倉久和,希望我去將我們北京棋牌遊戲的案子能夠把資料帶著,然後去好好跟他們談。大倉久和見面當天,除了報告文案,對方只要求我們提供名單,就是遊戲會員名單,當天他們有說願意提供一筆無利息的4,000萬元給大龍蝦公司,之後我們就跟「朝興」旁邊一個助理工程師,約在石潭路的大龍蝦公司辦公室,開始做系統的一些業務項目,但後來系統沒有實際運作,我們也沒有合作,告訴人是說沒有當時在大倉久和講的那一筆4,000萬元。曹小均曾經請我跟「朝興」的工程師約,說她有事情要問,但工程師就說不用去了,直接按照先前的大倉久和協議。另外我在大龍蝦公司任職期間,有認識董子綺,我有一個朋友張偉倫先生,大概在104到105年間的時候,問我說我們「大陸那個」這麼賺錢喔?我說怎麼說,他說原告來還錢啊,並提到原告幫一位姓董的小姐背書,後來有來還錢,是說還幾千萬元,具體的我有點忘了,這些事情我有在大龍蝦公司內跟陳永清說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7至455頁),可知曹小均發表此部分言論,係因蔡曜丞轉知其知悉該名嘉義「朝興」之人,曾與大龍蝦公司洽談合作,嗣經原告告知系爭本票在嘉義友人手中後,復因擔心系爭本票之流向,請友人楊元宗協助確認,經楊元宗協助詢問系爭本票所在後,曹小均更曾親自至嘉義陳盈助之老家,聽聞與「朝興」在同一公司之蔣振銘,以電話為相當之查證後,主觀上確認系爭本票並未在嘉義,且原告係借款4,000萬元、不用利息,並以會員名冊交換條件等語,復因聽聞蔡曜丞向陳永清提及其友張偉倫詢問「大陸事宜」是否很賺錢,原告代董子綺償還幾千萬元乙節,而認徐乃麟至嘉義友人處曾貸得4,000萬元,且用以清償董子綺之負債,足見此部分之言論,縱非真實,亦非曹小均所憑空虛捏,而係聽聞上述人等之說詞後轉述之內容甚明。

⑶再參之陳永清本欲向原告借款4,000萬元,業據其於系爭侵占

案件偵查中證述在卷(見他字卷第72頁),佐以原告於被告楊強蓉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伊與董子綺為多年朋友,在000年0月間有借她支票共4,0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3頁),可徵董子綺確有向原告借款,且金額亦適巧為4,000萬元。是綜合上述各節,可認曹小均前開轉述聽聞之內容,並非全無所本,縱其言論內容與事實未盡相符,或遭人誤導、對事實有誤解之可能,然究非憑空杜撰而虛捏事實,參以曹小均曾輾轉向友人查證、至嘉義詢問之舉,亦難認曹小均係基於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曹小均就親自聽聞之內容再為轉述,更於言論中指明其消息來源係透過關係至嘉義求證,堪信曹小均於發表上開言論時,主觀上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縱其用語略嫌主觀、偏頗,亦仍難謂無緣由或依據,自應認曹小均就此部分言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至證人蔣振銘雖曾於111年12月23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表示:「乃哥我看了證人(指楊元宗)的內容跟當時是有出入的,應該不像他所說的內容,我也不太記得我怎麼說的,第一本票的事情我說我不知道,借多少我也不知道,我只聽說當時借錢是沒有利息的,至於一些細節也沒有那描述的那樣,還說到什麼棋牌的會員,4,000萬的事情根本胡說八道。」,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供參(見本院卷三第203頁),然由此益見曹小均確有與楊元宗一同前往嘉義,查證原告所稱交付系爭本票及借貸之情,且經蔣振銘告知確有借款、且不用利息,已難認曹小均有構陷原告之惡意;至蔣振銘雖否認有提及借款條件是以棋牌賽事會員名單交換乙節,然矧之蔣振銘於曹小均詢問「你在跟楊元宗及曹小均之對話群組裡,有無提及原告向嘉義借款及本票之情形?」,蔣振銘卻稱:「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84至385頁),已有避重就輕之嫌;佐以證人楊元宗證稱:我幫徐乃麟協調有兩次,第2次是「阿蔣」打電話給我說徐乃麟拜託他來跟我講,叫我再幫他跟曹米芳溝通一下,蔣哥說錢他可以先幫徐乃麟出350萬,因為這350萬是曹米芳幫徐乃麟代墊系爭不動產之用,..但要求曹米芳不要再爆料了、不要再接觸媒體,..但曹米芳當場就生氣說不要,所以協調就破局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3頁),而衡情苟蔣振銘確未於曹小均於嘉義向其查證時提及關於棋牌賽事名單交換之情,則其出面與曹小均協調時,理應質疑曹小均何以虛偽杜撰其所述內容,然其卻僅要求曹小均不要接觸媒體,並願為原告清償債務等語,則蔣振銘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詞,是否為迴護原告之詞,即有可疑,尚難逕採為不利於曹小均之認定。佐以附表2編號1之「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曹小均對記者所為之言論,全未提及「以棋牌賽事會員名單交換」乙節,自亦難認此部分報導確係出自曹小均所述。

⒎基上所述,被告蔡曜丞於附表1所示編號1至3所示時間接受媒

體採訪,而為附表2編號1、4「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載之發表,其中就附表1編號1至2所示部分,不能證明與事實相符,亦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屬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至曹小均所為附表1編號4-1後段至編號6所示言論,則有如上已證明與事實相符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之情,自均不能認為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因名譽

權受損之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蔡曜丞於附表1所示編號1至3所示時間接受媒體採訪,而為附表2編號1、4「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載之發表,其中就附表1編號1至2所示之言論,經媒體報導後,致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均得以共見共聞,且內容指摘原告出售系爭不動產並收取價金後,又持買方蔡曜丞之證件就系爭不動產辦理二胎貸款,且未交付貸得之資金,並指稱原告與蔡曜丞和解後未履行和解書內容等情,暗示原告挪用他人證件及錢財、履約有失誠信、品格低下等情,顯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自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蔡曜丞賠償精神慰撫金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屬有據。

⒉次按慰藉金之多寡,其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

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形決定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經查,本件原告因蔡曜丞前述言論致損及名譽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茲斟酌原告為專科肄業、知名演藝人員、年收入、名下有多筆不動產及投資,蔡曜丞為建築業、前為大龍蝦公司總經理、名下無任何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系爭刑事案件偵查筆錄在卷可按(均詳限閱卷及見系爭刑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645號卷第24頁);兼衡本件蔡曜丞侵害原告名譽之動機係因不滿系爭不動產二胎貸款之資金未用於大龍蝦公司投資棋牌項目、及系爭不動產管理費負擔及解約後未即時變更債務人等糾紛、指摘之內容、不實言論散布程度、可歸責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原告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額1,000萬元尚嫌過鉅,應以30萬元為適當。是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堪認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足以採。

⒊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無確定期限,而原告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0年6月9日(見附民卷第109頁送達證書),原告就上開准許部分,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蔡曜丞翌日即11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㈣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附件2內容以回復其名譽,是否有據?

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固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惟關於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行為態樣及名譽受損程度而為適當之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則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又回復名譽之處分,本質上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斟酌何為適當之回復方法,以符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亦即在審酌回復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時,應兼顧侵害方式及受損結果,不宜僅從其中一方為考量,以免回復之處分過當或不足,致失價值取捨之公平性。本件原告固請求以刊登附件2於報紙頭版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所為上開言論,曾經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以傳統報紙之紙本方式傳播,而網路新聞與閱讀報紙之族群本有不同,則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附件2於實體報紙,是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已非無疑。且本院審酌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媒體於網路新聞中,已針對系爭不動產買賣及貸款糾紛陸續進行兩造發表言論之平衡報導,嗣本件關於蔡曜丞因上開侵權行為另涉犯誹謗罪,經本院以系爭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4月,於111年3月31日宣判後,早已公開於網際網路,並經相關媒體報導,一般人均得上網連結、瀏覽或引用,並無任何查悉之難度,且原告本得自行分享系爭刑事判決於公眾,令他人更為輕易瀏覽,是依現行之公開機制已可使原告達到與前開請求相同之回復名譽目的,如再令蔡曜丞負擔費用刊登附件2之內容,以蔡曜丞之行為與造成之損害觀之,未符比例原則,顯非妥適,故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本件附件2以「法院判決徐乃麟勝訴」為標題,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半版篇幅各1天,就蔡曜丞部分尚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自不應准許;至曹小均部分難認應負本件之侵權責任,業如前述,自無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蔡曜丞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6月1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附表1:

編號 陳述者 時間(民國) 刊登處/地點 原告主張之不實言論摘要 言論出處及受訪所述內容 1 蔡曜丞 108年5月 鏡週刊 「原告出售本案房地後,以辦理借款、清償借款為由取得其證件,卻擅自將本案房地設定抵押、預告登記,使其無法動用本案房地」 附表2編號1 「就把證件我什麼證件全部都給他了,結果給他之後他竟然給我設定,還設定,設定完之後變成我整個房子都變成完全都不能動了,然後這一筆錢也沒有進到我的帳號,這一件事情是可以去查的,我的帳戶裡面從來沒有設定的第二胎的這一筆錢進到我的帳號裡面,那這一筆錢去了哪裡? 」 2-1 蔡曜丞 108年5月 鏡週刊 「原告完全沒履行和解書內容」 附表2編號1 「我就跟你簽和解書。可是和解書簽了之後,我說那至少,你不能,你該要還我的東西要還我嘛,」、「那個就是我簽了那個和解書給他嘛,那他送到法院去,那法院當然就會給他不起訴處分」 2-2 蔡曜丞 108年7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門外 「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然後事後說要跟我和解,法官講什麼你是名人,要不然你們要不要私下談一談,依據大局為重,我簽和解書給他,他才不起訴的,他跟我的和解書內容完全沒履行,我還可以告他的」 附表2編號4(內容同左) 3 蔡曜丞 108年5月 鏡週刊 「其給付徐乃麟300多萬元訂金、房屋稅等款項」 附表2編號1 「我們那時候公司有時候還有我自己丟給公司的錢,包括印花稅包括定金, 這畢竟是由我們這邊出的OK ,這是從我帳戶出去的,那我這一筆錢怎麼來?那跟徐乃麟無關,重點徐乃麟收了我這一筆錢,總共將近快3百萬」 4-1 曹小均 108年5月 鏡週刊 「其配合開立本票,但也強調自己不會在本票上蓋章,陳永清居然要求公司員工用腳指頭在本票上蓋假印、係騙局」、「原告還告訴其,本票已送至嘉義大哥處,簽發才隔6天,就發訊息要其還錢」 附表2編號1 「是陳先生把他員工叫來用腳指頭蓋的,我曾經跟法官要求說要驗指紋,因為這裡面根本就是一個騙局,對啊。再來一個這張本票我簽發才隔6天,徐乃麟先生就發訊息叫我還錢了」、「徐乃麟先生,在這過程當中不斷的每天一直發訊息告訴我說,我的本票在嘉義那邊」 4-2 曹小均 108年6月14日 聯合新聞網等 「自己誤簽本票,代價就是多付58萬人民幣」 附表2編號3(內容同左) 5-1 曹小均 108年5月 鏡週刊 「公司股東聽信董女推薦,去買本案房地,結果房子才剛拿去貸款,就被原告設定二胎,可見原告等早有預謀」 附表2編號1 「才剛過完戶到蔡先生的名下,徐乃麟就去設定二胎了,因為這件事情,我把蔡先生跟陳先生痛罵一頓,我說這根本就是一個騙局」 5-2 曹小均 108年5月 鏡週刊 「原告拿北京項目向嘉義大哥拿了4000萬元,不用利息,但原告及陳永清騙伊說一個月要6分利」、「友人帶我去嘉義大哥那邊求證,原告向嘉義拿了4000萬元不用利息,只須以棋牌賽事會員名單交換」 附表2編號1 「因為北京的項目要推進,所以資金要到北京去,剛開始徐乃麟先生是去跟嘉義大哥那邊,去拿了錢,那我有一次要開會的時候,我說這個會議我要進去,我才知道說,這個錢是不用利息的,但是徐乃麟先生跟陳先生他們騙我說,這一個月要6分的利息」、「徐乃麟先生向嘉義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的」 6 曹小均 108年5月22日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聯飯店)外面 「北京項目在嘉義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 附表2編號2-1 「北京的項目,..,徐乃麟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附表2:

時間(民國) 刊登/發表處 陳述者 媒體報導 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 1 108年5月 鏡週刊 蔡曜丞 「指控徐假賣屋真詐財,還拿假本票骗錢詐騙金額超過8千萬元。一名曾與徐合作投資手機遊戲的蔡姓股東指控,之前聽從公司建議要買徐的豪宅,不料申請7千多萬元貸款被徐拿走後,房子卻未能點交,害他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徐連3百多元訂金、税金、豪宅管理費都賴給他。」、「蔡姓建商接受陳姓負責人等股東建議,先給付徐乃麟三百多萬元訂金、房屋稅等款項,並向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貸了六千多萬元,準備購買徐的豪宅,但事情卻非如他所願。首先,徐未進行點交,蔡姓建商不曾從徐的手上拿到房屋鑰匙,也無法入內停車」、「沒想到,將存摺、證件交給徐乃麟後,房屋產權竟遭徐設定,一千多萬元也沒進蔡的帳戶,蔡認為徐拿了錢,房子卻不交給他,借款被挪用,氣得對徐提出侵占、詐欺、背信等刑事告訴」、「更誇張的是,徐乃麟就是連豪宅的十多萬元管理費,也算在蔡姓建商頭上,蔡要求徐自行缴纳,徐竞開出無法兌現的芭樂票給管委會,蔡痛批徐毫無誠意賣房,不但拿走七千多萬元貸款,還害他白白缴了一年房貸,甚至連三百多萬元欠款也不認,留下一筆爛帳讓他收拾,害他信用破產根本是陷害他,因此決定將徐的惡行公諸於世」。 那原因,就是因為中間還有徐乃麟先生他自己有提供了說他有一間房子要賣,那時候剛好我們陳姓負責人跟我提到說,因為我本身那時候是建商,我本來要買自己桃園的房子,我們自己蓋的,還是我自己蓋的。那當時包括我們另外一位北京的負責人,負責掛北京的負責人一位曹女士,他們就跟我說你一樣要買房子,為什麼不買臺北市?那又是首購。對,我想一想,我說這樣子,我根本差額我每個月要繳的金額的錢多了一倍,她說沒關係公司現在還有一些錢,公司先幫你繳第1年,這個我在法院上都有寫到。後來我說好OK,第二年之後我再自己繳,因為公司開始會賺錢等等,我自己繳或者是我自己會去打算這個房子要怎麼處理,那又可以說剛好有多餘的資金的時候我貸款下來,因為我首貸而且我信用非常的好,那我如果貸可以貸到7成以上的話,可能再二胎吧,這樣子來我錢剩下的錢還可以支援公司,還可以繳這個貸款,至少繳一兩年,我算一算這樣是蠻可以的,OK,至少有一個臺北的房子。也就是,於是乎在這樣子大家我們4個人的溝通之下,就這樣這個事情就定了。結果定了之後到後來發現跟我想得不太一樣。就是第一,房子沒有點交,這個事情在管理委員會,他們的前任管理委員會一位袁先生,那個袁世凱的袁,他是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理,那位袁經理當時在法庭上他也講了我根本沒辦法進去。我跟他購買的那一整年的情況之下,都是徐乃麟先生他自己在進出那個房子,然後他說他已經點交了,他說他已經點交給那個陳姓負責人。拜託是我跟他買呢,是我跟他買,結果我沒有辦法去點交這個房子,停車位都是徐乃麟先生自己在使用,然後進出的都是有一位叫做他跟有一位叫做什麼?那一位一個叫董小姐的、一位叫V I V I 的什麼,我跟她不是很熟,我也是在公司,也是徐乃麟先生介紹我們認識她的。然後後來又介紹了一些一個叫做什麼俊毅的,來公司說他有資金想要來投資,好像是那個董VIVI介紹來的,可是他們一個介紹一個介紹一個,可是後來也沒有成,也沒有成,事情好像也沒有成啊,這些錢我也沒有看到都沒有進到公司,因為公司那時候我在管理,根本沒有看到公司有什麼金流有什麼進出,那如果有的話,那代表他們自己把錢拿走了,這很肯定,這是我的一個假設性。後來OK,後來他說不行,因為那時候我後來同時間在做買賣房子,然後買賣房子之後因為還有尾款,那時候我還缺徐乃麟那個尾款,所以說我跟徐乃麟協調好,我們那時候去找自己的一些朋友,那我在做二胎嘛,把尾款支付掉,我說你趕快把房子給我。後來他就介紹說一位閻姓的,好像是運動界的一位閻姓的名人,然後之後他介紹他說他有錢可以借,那可以借呢,我說那好啊,乃哥你能夠處理的話都可以,反正房子原本是你的,那你既然賣給我了,你願意再把這件事情再來促成那算是好事一件,我們也不疑有他,就把證件我什麼證件全部都給他了,結果給他之後他竟然給我設定,還設定,設定完之後變成我整個房子都變成完全都不能動了,然後這一筆錢也沒有進到我的帳號,這一件事情是可以去查的,我的帳戶裡面從來沒有設定的第二胎的這一筆錢進到我的帳號裡面,那這一筆錢去了哪裡?所以我那時候才會對徐乃麟先生提起了所謂的詐欺、背信、侵占這些部份的這些告訴,然後在法院當時有審理。 然後到最後是因為我們的陳姓負責人說因為我們在北京的項目涉及到中國的主管單位、政府單位,我們不要有一些事情,又間接怕影響到那一位曹女士,因為她負責人,我們不想要這樣子,到時候太敏感把我們取消合約怎麼辦?因為這一件事情,好,那我就退了下來,想說好,我就跟你簽和解書。可是和解書簽了之後,我說那至少,你不能,你該要還我的東西要還我嘛,我們那時候公司有時候還有我自己丟給公司的錢,包括印花稅包括定金, 這畢竟是由我們這邊出的OK ,這是從我帳戶出去的,那我這一筆錢怎麼來?那跟徐乃麟無關,重點徐乃麟收了我這一筆錢,總共將近快3百萬,那3百萬那時候國泰世華是我們的承貸的銀行,新莊國泰世華,然後經理的部份我們那時候有協調,就是如果他有跟徐乃麟有一些對話嘛,也跟我有通訊對話,因為我們畢竟是當事人,他說如果你今天把3百萬定存進去或者什麼樣的方案,他願意免除你這個所謂的違約金,因為還沒有到2年嘛,還沒有到2年。然後徐先生也同意了,可是後來他就一直拖一直拖,然後說他要出差、他要幹嘛他一直拖,那我也不知道他在拖什麼。終於最後他拖過兩年之後,他竟然說主張因為拖過2 年所以按照我跟他的買賣合約這3百萬要沒收,然後他玩兩手手法,然後同時間 我又跟他解除了那個就是我簽了那個和解書給他嘛,那他送到法院去,那法院當然就會給他不起訴處分,我就沒有繼續追,這個案子我也沒有上訴,是因為我跟他想說這件事情大家遇到了就相信你徐乃麟先生。結果到後面因為我們公司已經完全,這件事情到最後我們延伸出兩件事情的糾紛,後來我們公司根本沒有辦法運作了,所以陳先生、那個陳姓負責人拜託我代表公司去跟徐乃麟再去借一筆錢,因為公司真的需要很多軟體費用啊包括網路費用等等,包括行政費用,光機票費用都快買不出來了,OK。又去跟他借了一筆錢,然後那一筆錢我記得是90萬,有對話,有金流又回到公司,這個法院也審理過,那徐乃麟現在就是要把他跟陳先生的私帳跟這一筆公司的帳全部扯在一起,就算你扣完你還得還我210吧?他就漠視他說沒有,按照合約裡面,你就是違約了,兩年過了嘛。可是國泰世華那時候是對話,我有給記者你看過,對話裡面寫得很清楚他也不等他了,因為他拖到人家經理也不爽,真的也不爽了。不爽之後,再來還有第二件事情就是管理費,因為那一段時間的管理費後來因為公司沒辦法繳,這時候他又用扮救世主的角色出現了,他說好,我就一直拜託沒辦法了,我真的沒辦法,反過來怎麼會變成公親變事主,反正就整個本末倒置了,變成我還得拜託他,變成他出來繳這些錢,他變成救世主,好,沒關係,我來幫你繳,那我再買回來好不好?哇靠,這誇張了,你知道嗎?我們幫他繳了大半年以上的房貸幫他繳清了稅,然後那半年他白白的用了那筆錢,然後再跟我們講違約,然後把我們那3百萬又沒入,沒入之後他什麼都賺了,賺完之後他跟我們講說,他說這一件事情你們還得感謝我,莫名其妙,我首貸我跟他非親非故,我不認識他,我憑什麼幫他啊對不對?他幫過我什麼?沒有啊,然後現在就管理費,後來就延伸出那一段時間的管理費。好,竟然你要買回去,我們上面寫的是我們的謄本上面寫的是解除原契約嘛,解除原契約了,解除原買賣就是解除買賣,代表解除什麼概念?代表全部統統沒有嘛,簡單講就是字面上的意義就是上面地政的意思就是這樣,這是地政謄本上面寫的,那你應該就是很簡單,管理費你就是幫我繳一繳,說這一件事我就算了,好嗎?我認了,我上一課可不可以?對不對,人總是這樣,我總上一課行吧?結果10萬11萬他還不繳,還跟管委會開了一張票,結果那一張票還芭樂票,還退,還跟管委會那邊簽了一個合約我沒繳,他說要繳,他繳了嗎?我相信在此時此刻他還沒有繳,多賴皮啊。什麼叫做誠信、什麼叫公眾人物,可受公評嗎?難道拿到一個判決書我不起訴,就代表他無罪嗎?我把所有的金流、所有的對話所有的內容統統呈現出來給社會大眾公評看看,對不對?尋求一個社會大眾的一個公評就好了,什麼叫做無罪,你知道嗎?這叫假道學。(參110年4月29日刑事勘驗筆錄附表1「被告蔡曜丞與記者之訪談」,110年度易字第121號卷一第465至第468頁,同原證12即110年4月29日勘驗筆錄之電子筆錄第5頁第9行至第8頁第21行) 曹小均 「另一名曹姓女股東則投訴,徐佯稱找金主投資,最後將公款五鬼搬運,還把她開出、未蓋章的1千萬元本票拿去法院裁定,讓她損失慘重。、「曹女告訴記者,房地產是她的強項,可以替公司找到便宜的好房子,但公司股東偏偏聽信董女推薦,去買徐乃麟的房子,結果房子才剛拿去貸款,就被徐設定二胎,可見徐等人早有預謀」、 「曹女表示,徐乃麟在整起事件中,一直用五鬼搬運的手法滿足個人的利益。當時為了北京的投資案,徐自稱可以找到金主,要投入四千萬給公司,但要向嘉義的某黑道大哥借款」、「最後得到的資訊是,有人民幣一三二萬元(約新台幣六百萬元)會入帳,但陳姓負責人和徐乃麟要求曹女先開立新臺幣一千萬元的本票給徐當作擔保,才會匯錢給她。曹女配合開立本票,但也強調自己不會在本票上蓋章,陳、徐也同意,不料陳居然要求公司員工用腳指頭在本票上蓋假印,徐還告訴曹女,本票已送至嘉義大哥處,要她在六天內把錢湊齊,贖回本票」、「最後曹女透過關係到嘉義求證,借錢給徐乃麟的大哥告訴她,從未見過她開的一千萬元的本票,還透露借給徐的四千萬不用利息,只需以棋牌賽事的會員名單交換,她才恍然大悟,氣得痛罵徐設局騙她」 等文字。 我一開始是因為陳先生,他幫我處理了房地產的糾紛,然後他跟我說他跟徐乃麟先生,在臺灣 有辦全國麻將比賽,他叫我上網去看都可以得知,並告訴我說他們在中國大陸被騙,但是這項 目還是想要推進,看我在北京的關係可不可以幫他們推進這個項目,那我跟陳先生說,我去北京 幫他們溝通這個事,項目如果能推進,我們就往前推,如果不能推進、被騙,就當作被騙。那他就帶徐乃麟帶我認識,那因為他是公眾人物,所以他說的話我們不會有質疑,那接著就是開始項目 要推進,有紅頭批文也確認,不過他們原本想要辦的是麻將比賽,那北京體育總局那邊有給我一個訊息說,中國大陸不支持賭博的項目,但是他們有將鬥地主已經列為棋牌運動,合法的運動 項目,所以如果你們線上要有其他的麻將,或者是21點,或者是德州撲克這些,你們自己在網站上面經營就好了,那國家只能經營你們合法的,那如果你們要辦鬥地主比賽的話是可以支持 的,這樣子開始的。那陳先生他告訴我說,他已經被騙很多,所以他沒有多餘的資金,那徐乃麟先生願意支持他,那所以這個項目就在推進,那接著有某天,陳先生就帶了一個小姐,叫做「董VIVI」介紹給我,然後告訴我說他是很厲害、很厲害的律師,可以幫他很大的忙,那這個董小姐 呢,就是告訴他說,大龍蝦要能夠跟銀行取得融資的話一定公司底下面須要有資產、房子,那我跟陳先生說,依照我在房地產,我可以幫他買到很便宜的房子,但是陳先生執意要買徐乃麟的房 子,在内湖的房子,那「董VIVI」也在這過程當中幫忙跟銀行對接要融資貸款的部分,在這過程當中,董小姐有向蔡先生提出要蔡先生桃園的公司的資料,董小姐也有向我提出要我公司的資料,那我是拒絕的,因為我覺得我只是來幫忙,你們怎麼會把所有的事情,好像要強加在我身上。最後面就是他們已經合意要買徐乃麟的房子,這過程當中也有很多人去看過徐乃麟的房子,最 後徐乃麟就是跟陳先生合意說,這個房子要去做,就是徐乃麟拿出房子來幫陳先生的公司能夠取得房子之後,再去貸款二胎,那就有多餘的資金可以作為公司的資金運用。好,這過程當中就是,以徐乃麟跟原來的元大溝通並沒有辦法有多餘的資金出來,所以是我協助幫他們跟國泰世華銀行去爭取,除了幫徐先生前面的450萬還掉之外,還多出了1000萬的額度,這1000萬的額度也是徐先生拿到自己口袋去,那在這過程當中因為陳先生他的信用是不良的,所以就由陳先 生公司的總經理蔡先生去做借名登記吧,那蔡先生也沒有錢,所以呢蔡先生拿了一個本子給我,裡面只有700多塊,所以那個做金流的錢,200萬是我的錢,那陳先生在這過程當中也跟我借了很多錢,他都以員工沒有領薪水,來博取我的同情,因為我覺得一個公司要經營是一件很辛苦的事,那徐乃麟到最後面,等到房子全部幫他們過完戶之後,鑰匙並沒有給陳先生,也沒有給蔡先生,然後蔡先生沒有辦法繳利息,陳先生也沒有辦法繳利息,那這部分是我沒有辦法理解的,因為過完戶你是要去辦二胎的,怎麼會沒有錢,所以我努力的去幫他們進行二胎的溝通,向會計師溝 通到可以融資到接近2000萬的額度,然後利息是1.5的,對於他們在外面動不動就3分、4 分、5分、6分來說,這是相當低的,但是問題是,會計師告訴我說,曹小姐這個房子早就被設定二胎了你不知道嗎,為什麼你還來做這個詢問,我說不可能阿,才剛過完戶阿,所以也就是這個房子,才剛過完戶到蔡先生的名下,徐乃麟就去設定二胎了,因為這件事情,我把蔡先生跟陳先生痛罵一頓,我說這根本就是一個騙局。最後面,因為北京項目要推進,他們必須要讓我知道說他們跟徐先生、徐乃麟先生不是同一掛的,所以蔡先生他會利用我在工地的期間,那徐乃麟先生到陳先生的辦公室他們在對帳,在對話的過程當中,蔡先生拿著手機用微信軟體、軟件直撥一條一條的直播訊息,然後讓我聽他們在對帳,那所有的對帳内容完全是在講,陳永清跟「董VIVI」小姐跟徐乃麟先生他們的一些恩怨糾葛 ,在那時候的當下這些對話内容其實跟我是不相干的,但是一直到前幾個月詐賭事件這間房子的訊息又出來,我知道這個内容對楊小姐是有幫助的,因為徐乃麟先生又說因為他是名人,所以大家要搞他,我不認識楊小姐,但是我知道,他也是這間房子的第二個受害者,那這個對話内容,當時的蔡先生給我的這些對話内容,可以證實,徐乃麟跟「董VIVI」小姐是有很奇怪的關係,然後跟陳永清先生是有很龐大的債務糾紛,然後至於他們在這過程當中把我的錢A掉了,我走法律的過程。對啊,他們怎樣互相去掩飾,互相去作證,導致於不起訴,那徐乃麟先生對外都拿著不起訴書告訴別人說他是冤枉的,那在這過程當中,因為北京的項目要推進,所以資金要到北京去,剛開始徐乃麟先生是去跟嘉義大哥那邊,去拿了錢,那我有一次要開會的時候,我說這個會議我要進去,我才知道說,這個錢是不用利息的,但是徐乃麟先生跟陳先生他們騙我說,這一個月要6分的利息,我跟陳先生說沒有一個事業做半年、一年就會賺錢,對啊,我說這種錢不能拿,所以最後面陳永清先生為了要能夠讓北京的項目能夠啟動 ,所以我們討論出來,就是至少都要有200萬人民幣過去,但是我人去北京籌錢的時候,只等到132萬人民幣,然後,乃哥就發訊息問我說曹小姐你什麼時候要回來,我們可不可以碰面、聊一聊,然後等我回到臺灣的時候就是陳先生不斷的跟我說,這筆錢是到我個人帳上,所以要求我要開一張本票給乃哥安心,作為安心之用,可是呢我被他們盧了一兩個禮拜之後,因為覺得很煩,所以我就開了一張本票,我那時候的當下,我跟陳先生說,這張本票我不可能會蓋章,陳先生說只是要安心,所以這張本票上面的那個指印,是陳先生把他員工叫來用腳指頭蓋的,我曾經跟法官要求說要驗指紋,因為這裡面根本就是一個騙局,對啊。再來一個這張本票我簽發才隔6天,徐乃麟先生就發訊息叫我還錢了,我也跟我的友人說,跟他們問說,在外面跟錢莊借錢是怎麼樣,他們說至少也是10天一期,對啊沒有那個 6天就叫人家還錢的,所以這個事情之後,我就開始我覺得說我必須要某一天,可能必須要走法律程序才能把我的東西要回來,那因為徐乃麟先生,在這過程當中不斷的每天一直發訊息告訴我說,我的本票在嘉義那邊,那我也會害怕,所以最後面我也溝通讓北京把錢還回來,那錢還回來了之後,也都有證據、有簽收,但是,徐先生並不還我,並不歸還我本票,而在前不久,也把這張本票拿去法院作裁定,也就是因為作裁定的這個事件、跟楊小姐的這個事件,我決定要把這張光碟拿出來,對啊,去支持楊小姐與徐乃麟先生的官司,至於徐乃麟先生說他百分之2萬要告,我也覺得我也支持他一定要告,因為告下去才能夠還原所有的事實。 因為北京公司去了132萬,等我回到臺灣,徐乃麟隔六天要求我還錢,接著就不斷的告訴我說我的本票在嘉義那邊,然後這筆錢得還,到最後面,我也溝通讓北京還了錢,北京也要求徐乃麟先生要簽收,接著就是這個項目的推進之後,臺灣這幫人他們也去上海騙了上海另外一家公司的老闆娘,這過程當中,吃人家的、用人家的、機票也都人家出的,最後還要訛詐人家600萬人民幣,那這件事情也被上海的老闆娘去了北京求證,他們全部說是這件事情是我做的,那北京也幫我還原不是我,那後來這個項目我就跟北京溝通說,如果這樣的話我們把它關掉好了,這時候,北京跟徐乃麟先生溝通,需要他簽股東的退股,那徐乃麟先生原則上是告訴北京說好,但是等到他在 臺灣我們透過一個友人,一個大哥黑先生,對啊跟徐乃麟先生溝通說,北京這邊要他簽字,徐乃麟 先生居然裝傻,說他不知道這件事,再來就是陳永清先生他在三更半夜,跟這個黑大哥表述說,他們在這個項目燒了一兩億,所以他們不可能會簽字退股,才會有我拉的這個群,說中弘緣起緣滅,那這家公司我必須要把它關掉,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折騰,也跟徐先生乃哥去表述,目前在中國大陸,如果你有信用的瑕疵,你是沒有辦法買機票的、沒有辦法買高鐵的,我可以不用進去中國大陸,但是以你都說自己是身為一個名人,你或許爾後你就沒有辦法在中國大陸進出了,所以也 就是因為這樣子,徐乃麟先生還在對話裡面說,他要召集所有投入這個項目的投資人,集合起 來要告我嚴重詐欺,那事實上經過我去嘉義查證,透過友人帶我下去嘉義大哥那邊查證,是徐乃麟先生向嘉義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的,那都還沒有還,所以他們沒有辦法簽字退股的原因是因為,如果這家公司被我關掉了,他們錢就得還,所以這家公司在107年的年初,已經關掉了,所以這次我去嘉義求證,徐乃麟先生是在107年才把這個錢還掉的,嗯。(參110年7月29日刑事勘驗筆錄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曹米芳與記者之訪談」,110年度易字第121號卷二第150頁筆錄附件,同原證13) 2 108年5月22日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聯飯店) 曹小均 「我這次會願意站出來,是因為在電視上看到乃哥他說百分之兩萬他要告楊女」、 「這個項目在嘉義拿了4,000萬元不用利息,有證人…,我也對被騙這張本票負責任,…11月3號叫我簽本票,我也簽了…剛剛乃哥都提示了對我的誹謗,他們這樣的誹謗,我沒有辦法接受…,向嘉義拿4,000萬元不用利息,是逼我把公司關掉之後,107年才去還的,我有證人⋯,我再說一下,他跟蔡志龍那一半1月25號的那一張把房子賣回去是偽造文書,我跟蔡志龍跟所有的人在北京,我們1月24號就到北京了,乃哥是1月27號到北京的,那張卻是1月26號簽的」等語。 不用,我這次因為我願意站出來,是因為我在電視上看到,乃哥說他百分之兩萬要告楊女。我錢沒有了,我再賺就有,我不是大龍蝦的股東,我去北京中弘,剛剛乃哥都說了,能夠在中國大陸拿到中字頭的公司,是幫了非常大的力。這是北京檢察日報的官員,幫我寫的一封信,要給我們臺灣的法院,幫我澄清,但是,我還來不及給法院的時候,對,乃哥的不起訴書已經成立,在法院上,那些證人的證詞,北京都看過了,都知道是,在協助乃哥,讓乃哥下車的。今天乃哥所有說的事情,我不反駁他,他所提供的,我就他所提供的所有的事情,我來做澄清,他說他都沒有,他說他沒有,他已經告我誣告了,檢察官傳喚他,把他當為證人,告訴他的律師說,你們所提供的跟人家提出來的證據都不一樣,我今天還要說 ,我沒有跟地下錢莊借過錢,我不知道跟錢莊借錢是什麼樣子。但是,你們有看過,我如果今天,我曹米芳在9月26日剛剛那一張,還是9月16日,寫明借款協議書,但是上面把你的名字落款在上面,說曹米芳必須要還錢,沒有曹米芳的簽字,你們剛剛都拍了,那你們認為這筆錢,是曹米芳該還嗎?我對接臺灣跟北京,把一個很好的項目,中國大陸不支持賭博,但是他們把棋牌項目列為運動項目,他們說,臺灣這些人我不認識,你幫忙對接了這個事,你要來當法人,你要對兩邊做負責任,我是這樣子傻傻的去當了法人,我跟臺灣這些遊戲,我不懂,我連麻將都不會打,我這樣子傻傻的去當了法人之後,這個項目,在嘉義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有證人,我是因為徐乃麟先生,拿著這張本票,下去,去法院作裁定,這張本票他剛剛都說了,950萬,你們去換算一下,當時的稅率大概是190萬人民幣,我也對我自己被騙簽這張本票負責任,我做什麼事情我都負責任,我讓北京把190萬打款回來還給徐乃麟先生,都有證據,我都可以提供給你們,徐乃麟先生居然拿著一個兜不起來的數字去法院裁定,也不願意還給我。剛剛9月26號的一張借款協議書,就把我出賣掉了,我回到臺灣,11月3號叫我簽本票,我也簽了,因為陳永清每天都在盧我,132萬人民幣,是到你曹米芳的帳上,沒有簽,乃哥不會再幫我,只是要讓乃哥安心,我簽了,我也負責任,我也讓北京還款了,為什麼不還我本票?錢要還徐乃麟,徐乃麟還說了「米芳今天這樣4 個人坐下來相當有信心,而且大家把話說得清清楚楚,王剛這個人真的沒有話說」(手指提出之對話紀錄)。陳永清跟北京講「乃哥歸還本票的事,小弟回去一樣會找他要,跟乃哥強調,小弟今天以個人立場,若是因為我差他錢,而不還姑姑這張本票的話,這個事情小弟會請乃哥清清楚楚別亂扯,抱歉,造成大家的困擾」(手指提出之對話紀錄)。我如果負責任,還要這樣子的話,我不知道我要去法院上,剛剛乃哥都提示了他對我的誹謗。我是兩個孩子的媽媽,他們對我這樣子的誹謗,我沒有辦法接受。那我有跟你借過一毛錢嗎? 300多萬這個事情既然乃哥問了,那我就講,本來房子的事情,我想讓蔡曜丞先生去還原,我等一下我可以讓你們聽,不要說我說,不要說誰說,我們來聽乃哥自己說,我全部燒成光碟了,全部在講詐賭事件,那間房子的事情,全部在扯董VIVI跟徐乃麟跟陳永清跟那些金主之間財務的問題。這是跟本案有關的,我就是因為乃哥說,百分之兩萬要告楊女,這些對話內容對我的案情沒有幫助,但是對楊女是有幫助的。190萬已經還了,本票沒有還,向嘉義拿4000萬不用利息,是被我把公司關掉之後,107年才去還的,我也有證人,這位證人說他不用打馬賽克。…乃哥今天所有的東西,我再說一下,他跟蔡曜丞,那一年1月25號的那一張把房子賣回去是偽造文書,我跟蔡曜丞,跟所有的人在北京,我們1月24號就到北京了,乃哥是1月2 7號,到北京的,那張卻是1月26號簽的。(參110年4月29日勘驗筆錄附表二「曹米芳、蔡曜丞在國聯飯店之言論」,110年度易字第121號卷一第476至第479頁,同原證12即110年4月29日勘驗筆錄之電子筆錄第24頁第11行至第28頁第29行) 2-1 108年5月22日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聯飯店)外面 曹小均 「拿著1個項目去拿錢、去騙錢,在我的定義是騙,而不去投入這個項目,而需要這個項目支持他們繼續在外面拿錢,可能他們龐大債務的洞吧,需要去還高利貸或哪裡,不知道…」等語。 我幫他們對接北京的項目,跟國家簽的合同是20年,他們不到一年就浪槓走人,還因為把我的本票拿去做裁定,我向北京告知了這件事,我也請了一個長輩帶著我去嘉義求證有沒有見過我 這張本票,嘉義說從來沒有見過,所以徐乃麟發給我的簡訊裡面,本票11月3號簽的,隔6天就叫我還錢,我不知道在外面的錢莊借錢是這樣子的嗎,但是我還是負起責任,請託北京把錢還回來,徐乃麟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他卻跟陳永清騙我說要6分的利,這個項目是他們要做的,居然來誆騙一個幫他們忙的人,當他們要把債務丟給我的時候,就說我是董事長,就說我是法人, 其實我都不是,我只是一個願意負責任的幫他們忙的友人,直到我下去嘉義求證4000萬,是在我 將北京公司關掉的時候 ,徐乃麟先生才還掉的,他剛剛為什麼不讓我說,他的律師為什麼要急著就切掉,因為這個有證人,這個再說下去是對他不利的。還有再來就是我的手機,我的手機裡面是當初,他們房子徐乃麟的名字變成蔡志龍的名字,又變回去徐乃麟的名字,我那時候跟他 們講說,你們全部的人攪和在「董VIVI」身上,根本就是一個詐騙。我說北京項目,是我去對接的,我就能夠讓它停止,他們需要北京的這個項目,所以蔡志龍先生,帶著我去米蘭院的外面,看 著豪車進進出出,蔡志龍先生告訴我說,裡面在開賭場,也就是在爆出詐賭事件的時候,米蘭院就 是一個賭場了,再來就是,他們在陳永清的辦公室,所有的對話内容,其實幫不了我的案情,但是可以幫楊女,跟徐乃麟先生很熟的一個朋友,一個老大哥,他說他沒有辦法幫我出庭作證,但是 他也叫我對徐乃麟先生手下留情,我今天站在門口,聽他從頭講到尾,如果今天這個人有一點 點反省能力的話,不要什麼都說,因為他是名人,所以別人要搞他,大家沒有這麼多的力氣可以搞 他,因為我們都需要工作,我不是名人,我也不需要曝光 ,但是隨著拿著一個項目去拿錢、去騙 錢,在我的定義是騙,而不去投入這個項目,而需要這個項目支持他們繼續在外面拿錢,可能他們 龐大債務的洞吧,需要去還高利貸或者是哪裡,這個我不知道。我就說了,我沒有跟錢莊借過錢,我不知道外面的生態是怎麼樣,我今天只是要來拆穿他還原事實,如果徐乃麟先生,你有任何覺得我說錯,歡迎要比楊女加百分之3萬、百分之5萬告我,告我、告我。(參110年7月29日勘驗筆錄「附表編號2曹米芳在國聯飯店外對記者所為之言論」,110年度易字第121號卷二第151頁筆錄附件) 3 108年6月14日 聯合新聞網等 曹小均 「實情就是房子他們玩完一遭,依舊是徐乃麟的,但我的錢卻不見了,且自己誤簽本票,代價是多付58萬人民幣」、「徐乃麟就是『披著羊皮的狼』,對於徐要自己發出的聲明稿,絕對不會簽,這就是一連串騙術,以後我不會再開記者會,徐乃麟的本票事件、房子事件都針對我,但過程中不是只有他一人,他們是團體詐騙。 參北檢108年度他字第 8820卷第39至42頁之網路新聞文字 4 108年7月26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門外 曹小均 「你『徐乃麟』到底跟董ViVi什麼關係?徐乃麟,你再告訴我,你為什麼拿北京項目4,000萬元,偷偷的去退掉重子綺借的高利貸」等語。 他騙我說,我誤簽了1000萬本票,在嘉義黑幫那裡,他一而再再而三的說謊。曹米芳手持載有「徐乃麟 一騙再騙」字樣之看板。你到底跟董VIV I什麼關係?徐乃麟你再告訴我,你為什麼拿北京項目4000萬,偷偷的去還掉董子綺借的高利貸? (參110年4月29日勘驗筆錄「附表四曹米芳、蔡曜丞在士林地方法院門外之言論」,110年度易字第121號卷一第480至第481頁,同原證12即110年4月29日勘驗筆錄之電子筆錄第31第30行至第32頁第5行) 蔡曜丞 「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然後事後說要跟我和解,法官講什麼你是名人,要不然你們要不要私下談一談,依據大局為重,我簽和解書給他,他才不起訴的,他跟我的和解書內容完全沒履行,我還可以告他的」等語。 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了?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然後事後他說,要跟我和解。法官講什麼,你是名人,要不然你們要不要私下談一談,依據大局為重我簽和解書,給他、給法官,他才不起訴的,他跟我的和解書內容,完全沒有履行,我還可以告他的。蔡志龍手持載有「徐乃麟先生約我到他公司、談論內容簽和解、配合他開記者會並提告曹小姐。本人拒絕接受。本人所言屬實」之看板。 (參110年4月29日勘驗筆錄「附表四曹米芳、蔡曜丞在士林地方法院門外之言論」,110年度易字第121號卷一第481頁,同原證12即110年4月29日勘驗筆錄之電子筆錄第32第7行至15行)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