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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e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79號上 訴 人 江萃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勝雄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79號返還委任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款項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