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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原 告 于周麗娟

王李月裡

何可嘉

何美枝

何瑛玉

吳忠承

吳秋勇

李沛鏵

李素月

李曼伶

林月春

林周金興

林邱網

林美莉

林淑芬

林逸祥

施春寶

夏偉峯

屠名蘭

張春美

章正宏

許愛琳

郭銀葉

陳維君

陳秀卿

林佳妮

林盈萱

郭昱廷

陳思樺

楊維瀚

黃杏娟

黃祖德

黃柏維

黃翔宇

廖育娜

王正誼

潘仰慧

薛如涵

薛攀良

謝曜生

劉熊秀葉

藍彩娥

羅尹旋

關秀穎

江宜庭

胡美月

龔本珍

龔本傑

李沛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被 告 鍾克信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告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依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附表二所示之原告依附表二「原告供擔保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附表二「被告供擔保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附表二所示之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何瑛玉、林淑芬、胡美月、龔本傑起訴原請求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萬8,000元、111萬8,000元、190萬元、35萬4,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3頁、第15頁、第18頁)。嗣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具狀變更請求之金額分別為15萬2,000元、35萬4,000元、154萬6,000元、70萬8,000元(見本院卷六第6頁、第10至11頁、第26頁),經核原告所為變更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鍾克信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等人分別向被告展雲公司購買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之蓬萊陵園內墓地、塔位、牌位,並依約得用於供奉、存放骨灰或委託被告展雲公司代為銷售或於到期後買回,詎被告展雲公司未經原告等人同意,將上開買賣標的以委託經營方式全數移轉予被告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座公司),違反契約義務且背於善良風俗致原告等人受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被告鍾克信即被告展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原告等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以本件起訴狀之送達為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併為返還價金或損害賠償之請求,詳如後述:

⒈附表一編號1、5至9、11、13、14、17至19、22、23、25至30

、35至43、45至47、49所示之原告分別與被告展雲公司簽立「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契約),約定由原告向被告展雲公司以每單位11萬8,000元購買蓬萊陵園之土地持分,上開契約第22條規定被告展雲公司無法提供約定之墓地設施,或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無法正常營運時,原告得選擇終止契約,被告展雲公司應於14日內退還原告已繳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之管理費;第24條或第25條規定原告委託被告展雲公司代為銷售契約標的,銷售底價為每單位14萬6,000元或15萬2,000元,被告展雲公司於4年內未完成銷售,原告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展雲公司買回;內政部公告之骨灰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點並規定消費者如未使用骨灰存放單位,得以書面向骨灰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解除契約,經營業者應於最長不超過30日內辦理退款,被告展雲公司將上開契約標的移轉予被告福座公司,致無法繼續依約履行,該等原告自得分別依如附表一「請求權基礎」欄所示之規定,請求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⒉附表一編號2至4、9、10、12至16、20、21、24、30至35、37

、39、41、42、44至46、48所示之原告分別與被告展雲公司簽立「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契約),約定由原告向被告展雲公司以每單位11萬8,000元購買蓬萊陵園祥雲觀骨灰存放設施之永久使用權,上開契約第23條規定被告展雲公司無法提供約定之塔位,或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無法正常營運時,原告得選擇終止契約,被告展雲公司應於14日內退還原告已繳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之管理費;內政部公告之骨灰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點並規定消費者如未使用骨灰存放單位,得以書面向骨灰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解除契約,經營業者應於最長不超過30日內辦理退款,被告展雲公司將上開契約標的移轉予被告福座公司,致無法依約交付原告使用,該等原告自得分別依如附表一「請求權基礎」欄所示之規定,請求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⒊原告林淑芬與被告展雲公司簽立「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

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約定由原告林淑芬向被告展雲公司以每單位11萬8,000元購買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之永久使用權,上開契約第21條規定被告展雲公司無法提供約定之牌位,或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無法正常營運時,原告林淑芬得選擇終止契約,被告展雲公司應於14日內退還原告林淑芬已繳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之管理費;內政部公告之骨灰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點並規定消費者如未使用骨灰存放單位,得以書面向骨灰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解除契約,經營業者應於最長不超過30日內辦理退款,被告展雲公司將上開契約標的移轉予被告福座公司,致無法依約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林淑芬自得依如附表一「請求權基礎」欄所示之規定,請求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㈡被告福座公司受讓上開契約標的即蓬萊陵園及其相關設施而

拒絕承受被告展雲公司依約所負債務,係以損害原告等人權利為目的,背於善良風俗致原告等人債權受有損害;被告邵明斌係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原告等人,與被告展雲公司、鍾克信共同構成侵權行為,均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上開契約標的業經法院查封而不得予以處分,被告福座公司仍擅自銷售並交付使用權狀予買受人,原告等人自得終止或解除契約,請求被告展雲公司退還價金,並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于周麗娟60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李月裡17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何可嘉70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何美枝2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何瑛玉15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忠承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秋勇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⒏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沛鏵7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素月188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⒑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曼伶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⒒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月春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⒓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周金興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邱網94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⒕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美莉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⒖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淑芬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⒗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逸祥94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⒘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施春寶1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⒙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夏偉峯1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⒚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屠名蘭5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春美82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章正宏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許愛琳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郭銀葉106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維君35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秀卿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佳妮47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盈萱5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昱廷5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思樺1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維瀚16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杏娟41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祖德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柏維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翔宇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廖育娜489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正誼59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潘仰慧281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薛如涵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薛攀良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謝曜生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熊秀葉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藍彩娥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羅尹旋14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關秀穎106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江宜庭129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胡美月154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龔本珍15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龔本傑70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沛珍91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展雲公司:兩造間契約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

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始得終止契約,惟原告均未舉證證明之,契約標的之蓬萊陵園目前仍正常進行祭祀、舉辦法會並有營利收入及相當用電量,被告展雲公司未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於110年8月後仍持續支付聯外道路每月租金、公務車租金,並支付蓬萊陵園祥雲觀止寶塔封門工程款項、公司商標展延費用,難謂有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且「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11條第5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18條第3項、「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22條第3項均規定原告選定特別位別並收受使用權證明完畢後,視為已使用而不得再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縱原告等人得終止契約並請求退還價金,因兩造間約定將契約標的坐落土地信託登記予訴外人陳世英律師、吳永發律師,被告展雲公司亦得為同時履行抗辯,於原告等人將上開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並返還被告展雲公司前得拒絕退還價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則以:被告展雲公司因經營不善,經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定自110年10月22日起歇業,惟其名下蓬萊陵園內墓地、塔位、牌位已經大量銷售並經買受人置入骨灰予以使用,為免蓬萊陵園淪為廢墟,園內墓地、塔位、牌位無人維護、舉辦法會等,被告福座公司於110年9月2日與被告展雲公司簽立委託經營契約書,復於110年11月4日簽立增補契約書,承租並受託自110年9月2日起至120年9月1日止經營管理蓬萊陵園內祥雲觀止寶塔暨周圍停車土地、寶塔內部設施及全數殯葬商品,惟被告福座公司並未受讓被告展雲公司與原告間契約標的、承擔契約債務或與被告展雲公司合併,原告等人仍得對被告展雲公司取得執行名義據以強制執行,並無損害可言,執行未滿足渠等債權,亦與被告福座公司受託經營管理蓬萊陵園無關,且被告福座公司協助維持蓬萊陵園基本營運已於111年2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許可,對被告展雲公司員工、債權人及社會安定均百利無害,並無不法性,是被告福座公司並無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原告等人債權,被告邵明斌亦無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原告等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鍾克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等與被告展雲公司間有如附表一所示契約關係存

在乙節,已據提出如附表一「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憑,並經原告與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8、10至11、13至29、31至43、45至49所示之契約正本核對無誤(見本院卷一第364頁、第368頁),且經原告提出其中附表一編號1、3、8、16、20、23、24、31、32、33、43所示之契約正本到庭經本院核對無誤(見本院卷一第364頁),堪認就上開契約部分,原告主張與被告展雲公司間確有其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該等契約關係存在等語為可採。至附表一編號4、9、12、30、44部分,原告未能提出契約正本以供本院或被告核對,然就該等部分原告另已提出使用權狀或發票者,以足使本院確信有該等契約關係存在;另原告李素月就GF200913號、GF300955號、GF500732號契約;原告楊維瀚就GF003913號、GF003916號、GF003917號、GF300963號契約,則均未能提出契約正本,亦未提出其他如發票、使用權狀等資料正本或影本以實其說,無從證明其等與被告展雲公司簽訂該等契約等情為真,其等此部分之主張即不足採信。㈡原告主張以被告展雲公司將附表一所示契約標的以營業轉讓

方式全數轉予被告福座公司,且該等土地已遭查封,致無法繼續履約,其等業得解除或終止契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3至364頁),被告展雲公司則抗辯本件並無不能營運情事等語。經查:

⒈被告展雲公司目前停業中,且其自110年9月6日起將兩造間土

地買賣契約上「蓬萊陵園」骨灰存放設施及周圍停車土地委託福座公司經營管理,並辦理「蓬萊陵園」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變更登記等情,有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簽署之委託經營契約書、增補契約書、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殯葬設施、業者及私立公墓納骨塔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影本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5至41頁、第203頁、第355頁);又被告展雲公司名下之不動產陸續遭其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函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79至202頁)。

⒉參以被告展雲公司之董事長即被告鍾克信被控與旗下業務,

以投資墓地為標的,吸金逾百億元,有網路新聞列印資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5至48頁),且其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遭通緝,迄未自行或緝獲到案(見本院卷一第177頁)。⒊由上足見,被告展雲公司已有資金周轉困難,甚至負責人即

被告鍾克信涉犯銀行法遭通緝中,更已申請停業等無法正常營運情事,是原告依附表一「請求權基礎」欄所示之契約約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展雲公司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一第364頁),已生合法終止附表一所示契約關係之效力。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已交付之價金。

⒋至於被告展雲公司雖辯稱「蓬萊陵園」現仍正常祭祀及定期

舉辦法會,且有支付聯外道路租金、電費、工程款等營運費用,自無原告所稱無法正常營運情事,並提出現場照片、網路資料及電費收據等件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63至267頁、第291至301頁),然被告展雲公司既已將「蓬萊陵園」委託被告福座公司經營、管理,且其財務問題已如前述,衡情應係被告福座公司舉辦該等祭祀活動,並繳付「蓬萊陵園」相關營運費用,均難認係被告展雲公司所為,無法證明被告展雲公司仍得以正常營運,被告展雲公司此部分所辯,不足為取。⒌被告展雲公司又辯稱,依積福百分百契約第11條第5項、祥雲

觀塔位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2條第3項,原告自選定特定位別並收受使用權證明完畢後,即視為已經使用,不得再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原告已選位及取得永久使用權狀,依上開約定不得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等語,惟積福百分百契約第11條第5項、祥雲觀塔位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2條第3項係指原告自選定特定位別並收受使用權證明完畢後,視為已經使用,不得再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然原告係依附表一所示契約約定請求終止契約,兩者迥不相謀,被告展雲公司前開抗辯,並無可採。

⒍被告展雲公司另辯稱:倘原告主張返還價金,於原告將系爭

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並返還被告展雲公司前,其得依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返還價金等語。經查,原告簽訂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依該契約注意事項第2條約定,其等所購買之土地持分,已由被告展雲公司指定之律師擔任受託人,辦理信託登記在案,被告展雲公司應於收取價金時,簽約信託指示函予受託律師,於原告申請使用墓地時,在繳清相關費用後,由受託律師將土地持分所有權過戶登記予原告等情,有各該契約、信託指示函在卷可憑(見附表一「相關證據」欄),上開信託指示函明載被告展雲公司將陳世英律師或吳永發律師受託登記該等土地內之墓地出售予買受人即原告,於原告向被告展雲公司申請使用墓地時,在繳清相關費用後,持向受託律師辦理過戶程序等語。顯見被告展雲公司尚未將就該等契約約定之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予原告,被告展雲公司據以為同時履行抗辯,自屬無據。

⒎另附表一編號1、35、37、46、47所示之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

書,該契約第24條記載:「甲方(指原告)同意委託乙方(指被告展雲公司)代為銷售本買賣契約標的商品,並依下列約定辦理銷售事宜:一、乙方同意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開始執行甲方委託銷售之事宜。甲方同意每一平方公尺土地乙方以新台幣15.2萬元作為銷售底價金額,代甲方出售其持有之本買賣契約標的商品,超出部分作為乙方代銷佣金…。四、甲乙雙方同意,若乙方執行銷售滿四年未完成銷售,甲方於四年期滿前之一個月內,得要求解除契約。解約時甲方得要求乙方依第二十一條關於解約之精神,本合約簽立時之公示牌價百分之九十四之金額或四年期滿時之公示牌價百分六十之金額(以上金額佰元以下均採無條件捨去)向甲方買回本契約標的商品,並於甲方備齊文件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價款之給付」(見本院卷六第33頁、本院卷八第75頁、第87頁、第102頁、第111頁、第197頁、本院卷九第186頁、第194頁、第203頁);附表一編號5、23、49之積福百分百專案土地買賣契約書,該契約第25條記載:「甲方同意委託乙方代為銷售本買賣契約標的商品,並依下列約定辦理銷售事宜:一、乙方同意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開始執行甲方委託銷售之事宜。甲方同意每一平方公尺土地乙方以新台幣15.2萬元作為銷售底價金額,代甲方出售其持有之本買賣契約標的商品,超出部分作為乙方代銷佣金…。四、甲乙雙方同意,若乙方執行銷售滿四年未完成銷售,甲方於四年期滿前之一個月內,得要求解除契約。解約時甲方得要求乙方依第二十一條關於解約之精神,本合約簽立時之公示牌價百分之九十四之金額或四年期滿時之公示牌價百分六十之金額(以上金額佰元以下均採無條件捨去)向甲方買回本契約標的商品,並於甲方備齊文件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價款之給付」(見本院卷六第100頁、本院卷七第63頁、第75頁、第87頁、本院卷九第63頁);附表一編號8、14、35、36、43、46所示之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該契約第24條記載:「甲方同意委託乙方代為銷售本買賣契約標的商品,並依下列約定辦理銷售事宜:

一、乙方同意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開始執行甲方委託銷售之事宜。甲方同意每一平方公尺土地乙方以新台幣14.6萬元作為銷售底價金額,代甲方出售其持有之本買賣契約標的商品,超出部分作為乙方代銷佣金…。四、甲乙雙方同意,若乙方執行銷售滿四年未完成銷售,甲方於四年期滿前之一個月內,得要求解除契約。解約時甲方得要求乙方依第二十一條關於解約之精神,本合約簽立時之公示牌價百分之九十四之金額或四年期滿時之公示牌價百分六十之金額(以上金額佰元以下均採無條件捨去)向甲方買回本契約標的商品,並於甲方備齊文件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價款之給付」(見本院卷六第122頁、第130頁、第138頁、第299頁、第308頁、本院卷八第53頁、第63頁、第185頁、第191頁、本院卷九第39頁、第168頁、第178頁)。依上約定,倘被告展雲公司於執行受託銷售滿4年未完成銷售,原告得於期滿前1個月內解除契約,惟需由原告備妥文件後始得向被告展雲公司為買回請求,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其已備妥文件請求被告展雲公司買回之相關證據,自無從依上開條款請求被告展雲公司給付買回價款。又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固約定委託銷售期間出售價格底價為每一平方公尺土地15萬2,000元或14萬6,000元,然此係關於委託銷售期間之約定,於委託銷售期間屆滿後,並非原告即得請求被告給付每一平方公尺土地15萬2,000元或14萬6,000元,是原告于周麗娟、何瑛玉、李沛鏵、林美莉、郭銀葉、廖育娜、王正誼、潘仰慧、羅尹旋依該等約定,請求被告展雲公司分別給付該等契約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尚屬無據。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為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所否認: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侵權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法人乃法律上擬制之人格,其一切事務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民法第28條係就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加於法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非規定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對於法人所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應連帶負責(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曾簽立附表一所示之

契約,仍由被告福座公司與被告展雲公司簽立委託經營契約書及增補契約書,被告展雲公司以營業轉讓方式將契約標的以營業轉讓方式全數移轉予被告福座公司,拒絕承受被告展雲公司之契約義務。被告以惡意轉讓被告展雲公司資產而不承受債務之悖於善良風俗方法,損害原告之債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頁、第25至26頁)。經查,原告就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書、增補契約,已提出該等契約影本(見本院卷一第35至41頁)為證,固足信為實在。依上開增補契約約定,被告展雲公司於110年9月23日簽定委託經營契約書,由被告展雲公司將蓬萊陵園現場及其相關設施、所有塔牌位殯葬商品等交由被告福座公司經營管理、使用銷售,並陳明該委託經營契約書含有租賃本質,同意將上開委託經營契約書之委託經營標的出租予被告福座公司,租賃期間自簽訂日起至125年9月22日止,並另約定有關租金、使用租賃標的物限制、稅費及其他費用等(見本院卷一第39至40頁)。然依原告所提出之契約係被告展雲公司將有關蓬萊陵園及其上設施出租並委託被告福座公司經營管理,而附表一所示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除非被告福座公司經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同意承受附表一所示契約,否則基於契約之相對性,原告本無從依附表一所示契約對被告福座公司有所請求,而僅得對被告展雲公司而為請求,且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所簽上開契約,亦不影響原告對被告展雲公司依附表一所示契約而為請求之權利。該等契約之簽訂,客觀上尚難認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再者,蓬萊陵園土地縱已遭查封,原告本係據此而對被告展雲公司主張債務不履行,其所為訂立契約及履約行為,縱有損原告權利係因被告展雲公司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尚非因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簽立上開委託經營契約及增補契約所致,是原告縱受有損害,尚難認與被告展雲公司、福座公司間簽立上開契約有何因果關係。又被告展雲公司、鍾克信等因涉及吸金而遭檢調單位偵查,其中多人交保,鍾克信並遭通緝,業經國內報章媒體大肆報導,固為眾所週知之事,惟縱使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知悉此事,而仍與被告展雲公司簽立委託經營契約書、增補契約,其簽約動機可能性眾多,上開土地遭查封後,被告展雲公司於解除查封前,亦不可能將上開土地移轉予被告福座公司,是縱被告福座公司知悉被告展雲公司、鍾克信涉嫌犯罪之報導,亦無從遽認其等簽約及履約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此外,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僅憑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間簽立委託經營契約書及增補契約,即認被告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之侵權行為,洵屬無據。又原告就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既無理由,亦無從依民法第28條規定而為請求,附此敘明。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22條第2項約定:「乙方依第二十一條及前項約定退款而逾期未退還甲方時,應加計遲延利息(每日利率萬分之一)」、積福專案契約書第23條第2項約定:「乙方依第二十二條及前項約定退款而逾期未退還甲方時,應加計遲延利息每日萬分之一」,可知兩造就遲延利息之利率已有明定,自應優先於民法第203條之適用。經查,原告對於被告之返還價金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原告係以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展雲公司為終止契約關係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一第19至20頁、第364頁),該書狀於111年6月27日送達被告展雲公司而生送達之效力(見本院卷一第77頁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列印資料、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又該等契約書均已約定,被告展雲公司應於契約終止日起14日內返還原告已繳付之全部價金,被告展雲公司自應於111年7月11日前返還原告已繳付之全部價金,是附表二所示之原告請求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分別依附表一所示契約約定、民法第226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展雲公司給付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前開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1項後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附表:

編號 原告 契約名稱 契約日期 購買單位 購買金額 (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請求權基礎 相關證據 備註 1 于周麗娟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01/08簽約(已到期) 4 472,000 608,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0061契約書(卷六第29至34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六第35至37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52,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2 王李月裡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9/09/11簽約 10 1,180,000 1,180,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3626契約書(卷六第39至45頁)、使用權狀(卷六第46至55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09/10/20簽約 5 590,000 590,000 GFF03840契約書(卷六第56至62頁)、使用權狀(卷六第63至67頁) 合計請求金額 1,770,000 3 何可嘉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10/30簽約 6 708,000 70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1289契約書(卷六第77至81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卷六第82至86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4 何美枝 積福專案契約書(墓地) 110/08/31受訂 8 2,800,000 2,800,000 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買賣投資受訂單(卷六第95至96頁)、使用權狀(卷六第87至94頁) 買價:每單位350,000元。 5 何瑛玉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4/01/20簽約,105/07/27續約(已到期) 1 118,000 152,000 契約第25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003124契約書(卷六第97至101頁)、發票、續約同意書(卷六第103、105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52,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6 吳忠承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06/29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1329契約書(卷六第107至112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7 吳秋勇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06/28簽約 2 236,000 236,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1334契約書(卷六第113至117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8 李沛鏵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6/12/06簽約(已到期),110/11/10讓渡 1 118,000 146,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201611契約書(卷六第119至123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讓渡書(卷六第124至125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46,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3 354,000 438,000 GF201612契約書(卷六第127至131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讓渡書(卷六第132至134頁) 106/12/06簽約(已到期),110/11/12讓渡 1 118,000 146,000 GF201613契約書(卷六第135至139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讓渡書(卷六第140至142頁) 合計請求金額 730,000 9 李素月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6/08/14簽約(已到期) 4 472,000 584,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200913契約書(卷六第143至148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46,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107/04/25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0955契約書(卷六第149至154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08/02/25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500732契約書(卷六第155至160頁)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9/03/09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2469契約書(卷六第161至165頁)、使用權狀(卷六第169頁) 110/4/30簽約 3 354,000 354,000 GFF04995契約書(卷六第171至175頁)、使用權狀(卷六第179至181頁) 110/05/31簽約 3 354,000 354,000 GFF05110契約書(卷六第183至187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使用權狀(卷六第188至191頁) 110/08/14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F05432契約書(卷六第193至197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六第201至203頁) 合計請求金額 1,882,000 10 李曼伶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10/21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1150契約書(卷六第205至207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六第211至215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1 林月春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08/10簽約 3 354,000 354,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1697契約書(卷六第217至220頁)、發票(卷六第221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2 林周金興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9/11/25簽約 2 236,000 236,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4070契約書(卷六第225至230頁)、使用權狀、發票(卷六第231至233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3 林邱網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12/03簽約 2 236,000 236,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2428契約書(卷六第273至279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9/07/17簽約 2 236,000 236,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3309契約書(卷六第235至242頁)、使用權狀(卷六第247至250頁) 110/03/11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F04788契約書(卷六第251至256頁) 110/03/17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F04814契約書(卷六第261至268頁) 合計請求金額 944,000 14 林美莉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6/12/01簽約(已到期) 2 236,000 292,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201581契約書(卷六第295至299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匯款單、發票(卷六第300至303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46,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107/01/04簽約(已到期) 1 118,000 152,000 GF300175契約書(卷六第304至308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匯款單、發票(卷六第309至312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52,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08/15簽約 2 236,000 236,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0633契約書(卷六第281至287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使用權狀(卷六第290至294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合計請求金額 680,000 15 林淑芬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9/09/11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3627契約書(卷六第327至334頁)、使用權狀(卷六第339至340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10/06/03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5132契約書(卷六第341至348頁)、使用權狀(卷六第353至354頁) 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牌位) 109/12/22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1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200017契約書(卷六第319至326頁)、使用權狀(卷六第317頁) 合計請求金額 354,000 16 林逸祥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12/07簽約 10(已轉賣2單位) 1,180,000 944,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1715契約書(卷三第333至341頁)、使用權狀、發票(卷三第346至354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請求金額按剩餘單位計算。 17 施春寶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8/06/28簽約 10 1,180,000 1,180,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501534契約書(卷六第355至359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8 夏偉峯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10/01/19簽約 10 1,180,000 1,180,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502596契約書(卷六第361至367頁)、發票(卷六第368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9 屠名蘭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07/18簽約 2 236,000 236,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202299契約書(卷六第369至374頁)、匯款單、發票(卷六第387至388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07/07/18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301465契約書(卷六第375至380頁)、匯款單、發票(卷六第387至388頁) 107/08/29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301790契約書(卷六第381至386頁)、匯款單、發票(卷六第387至388頁) 合計請求金額 590,000 20 張春美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08/12簽約 5 590,000 590,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0610契約書(卷七第3至7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使用權狀(卷七第8至14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09/03/02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2427契約書(卷七第15至19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使用權狀(卷七第20至22頁) 109/03/27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2574契約書(卷七第23至27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使用權狀(卷七第28至29頁) 合計請求金額 826,000 21 章正宏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9/05/14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2872契約書(卷七第31至35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使用權狀(卷七第36至38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09/07/15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3297契約書(卷七第42至46頁)、使用權狀(卷七第47頁) 合計請求金額 236,000 22 許愛琳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07/30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1566契約書(卷七第51至55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七第57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23 郭銀葉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2/11/12簽約,106/10/06續約(已到期) 3 354,000 456,000 契約第25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001313契約書(卷七第59至64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七第67至69頁)、續約同意書(卷七第65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52,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2 236,000 304,000 GF001314契約書(卷七第71至75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七第79至81頁)、續約同意書(卷七第77頁) 2 236,000 304,000 GF001315契約書(卷七第83至89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七第91至93頁)、續約同意書(卷七第90頁) 合計請求金額 1,064,000 24 陳維君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10/02/05簽約 10 1,180,000 1,180,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4627契約書(卷七第95至102頁)、使用權狀(卷七第107至126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10/02/20簽約 10 1,180,000 1,180,000 GFF04666契約書(卷七第127至134頁)、使用權狀(卷七第139至158頁) 110/03/29簽約 10 1,180,000 1,180,000 GFF04855契約書(卷七第161至168頁)、使用權狀(卷七第173至192頁) 合計請求金額 3,540,000 25 陳秀卿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05/30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1147契約書(卷七第193至196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七第197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26 林佳妮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10/08/07簽約 4 472,000 472,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503093契約書(卷七第199至203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七第204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27 林盈萱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8/12/26簽約 5 590,000 590,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501774契約書(卷七第207至211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七第213至214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28 郭昱廷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8/12/26簽約 5 590,000 590,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501775契約書(卷七第215至219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七第220至221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29 陳思樺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10/05/10簽約 10 1,180,000 1,180,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502931契約書(卷七第223至226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七第227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30 楊維瀚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8/05/08簽立買回契約 1 152,000 152,000 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8條 GF003913契約書(卷七第236至237頁) 買回價:每單位152,000元。 1 152,000 152,000 GF003916契約書(卷七第238至239頁) 1 152,000 152,000 GF003917契約書(卷七第240至241頁) 107/04/26訂購 4 472,000 472,000 GF300963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七第247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05/01訂購 4 472,000 472,000 GFF00091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使用權狀(卷七第231至235頁) 不明 2 236,000 236,000 GFF05149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使用權狀(卷七第243至245頁) 合計請求金額 1,636,000 31 黃杏娟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08/23簽約 5 590,000 590,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0693契約書(卷七第249至256頁)、使用權狀(卷七第261至270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08/10/21簽約 5 590,000 590,000 GFF01145契約書(卷七第389至392頁)、使用權狀(卷七第397至402頁) 108/11/18簽約 5 590,000 590,000 GFF01506契約書(卷七第271至279頁)、使用權狀(卷七第284至289頁) 109/05/18簽約 5 590,000 590,000 GFF02896契約書(卷七第290至298頁)、使用權狀、(卷七第303至309頁) 109/10/19簽約 5 590,000 590,000 GFF03833契約書(卷七第311至318頁)、使用權狀(卷七第323至332頁) 109/10/27簽約 5 590,000 590,000 GFF03896契約書(卷七第333至340頁)、使用權狀(卷七第345至354頁) 109/12/22簽約 3 354,000 354,000 GFF04278契約書(卷七第355至362頁)、使用權狀(卷七第367至372頁) 109/12/22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F04279契約書(卷七第373至380頁)、使用權狀(卷七第385至388頁) 合計請求金額 4,130,000 32 黃祖德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9/07/30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3419契約書(卷八第3至10頁)、使用權狀(卷八第15至16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33 黃柏維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10/04/06簽約 2 236,000 236,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4900契約書(卷八第17至21頁)、使用權狀(卷八第27至30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34 黃翔宇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9/06/29簽約 3 354,000 354,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3182契約書(卷八第31至33頁)、使用權狀(卷八第36至38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35 廖育娜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6/11/10簽約(已到期) 3 354,000 438,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201396契約書(卷八第49至55頁)、匯款單、發票(卷八第57至59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46,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106/12/01簽約(已到期) 2 236,000 292,000 GF201585契約書(卷八第61至67頁)、匯款單、發票(卷八第69至71頁) 107/01/11簽約(已到期) 3 354,000 438,000 GF300060契約書(卷八第73至79頁)、發票(卷八第81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52,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107/01/19簽約(已到期) 3 354,000 438,000 GF300229契約書(卷八第83至89頁)、匯款單(卷八第91頁) 107/02/13簽約(已到期) 1 118,000 152,000 GF300540契約書(卷八第97至103頁)、發票(卷八第105頁) 107/02/26簽約(已到期) 1 118,000 152,000 GF300602契約書(卷八第107至113頁)、發票(卷八第115頁) 107/09/19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1906契約書(卷八第117至123頁)、發票(卷八第125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08/01/10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500114契約書(卷八第127至133頁)、發票(卷八第135頁) 108/01/18簽約 9 1,062,000 1,062,000 GF500214契約書(卷八第137至143頁) 109/11/11簽約 4 472,000 472,000 GF502466契約書(卷八第145至151頁)、發票(卷八第153頁) 109/11/11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502467契約書(卷八第155至161頁)、發票(卷八第163頁) 110/02/01簽約 5 590,000 590,000 GF502670契約書(卷八第165至171頁) 110/04/29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502914契約書(卷八第173至179頁)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12/27簽約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1881契約書(卷八第39至46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八第47至48頁) 合計請求金額 4,896,000 36 王正誼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6/12/04簽約(已到期) 2 236,000 292,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201607契約書(卷八第181至186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46,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107/01/05簽約(已到期) 2 236,000 304,000 GF300097契約書(卷八第187至192頁) 買價:每單位152,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52,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合計請求金額 596,000 37 潘仰慧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01/11簽約(已到期) 3 354,000 456,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0098契約書(卷八第193至198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52,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107/05/15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1070契約書(卷八第205至209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07/06/01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301170契約書(卷八第199至204頁) 108/01/07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500051契約書(卷八第210至215頁) 108/01/21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500215契約書(卷八第216至221頁) 108/01/23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500239契約書(卷八第222至227頁) 108/01/28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500265契約書(卷八第228至233頁) 108/03/22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501105契約書(卷八第234至239頁) 108/03/29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501178契約書(卷八第240至245頁)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10/09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1021契約書(卷八第246至250頁)、使用權狀(卷八第251頁) 109/01/02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1950契約書(卷八第252至256頁)、使用權狀(卷八第257頁) 109/05/22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2921契約書(卷八第258至262頁)、使用權狀(卷八第263頁) 109/09/21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3685契約書(卷八第264至268頁)、使用權狀(卷八第269頁) 109/12/31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4385契約書(卷八第271至274頁)、使用權狀(卷八第275頁) 110/01/28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4596契約書(卷八第276至280頁)、使用權狀(卷八第281頁) 110/02/03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4595契約書(卷八第282至286頁)、使用權狀(卷八第287頁) 110/03/15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4799契約書(卷八第288至292頁)、使用權狀(卷八第293頁) 110/07/26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F05247契約書(卷八第294至298頁)、使用權狀(卷八第299至300頁) 合計請求金額 2,816,000 38 薛如涵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10/03/02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502758契約書(卷八第301至304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八第305至307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10/04/16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502879契約書(卷八第308至311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八第312至313頁) 合計請求金額 236,000 39 薛攀良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9/12/16簽約 2 236,000 236,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4228契約書(卷八第315至317頁)、使用權狀、發票(卷八第321至323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40 謝曜生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9/05/05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502065契約書(卷八第327至332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八第333至334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10/01/26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502651契約書(卷八第335至340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八第341頁) 合計請求金額 236,000 41 劉熊秀葉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12/18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2541契約書(卷八第369至374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八第375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10/31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1330契約書(卷八第343至348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八第353至355頁) 109/12/15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4225契約書(卷八第356至361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八第362至363頁、第368頁) 合計請求金額 354,000 42 藍彩娥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12/12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2492契約書(卷九第20至26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匯款單(卷九第27至28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10/31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1314契約書(卷九第3至8頁)、使用權狀、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匯款單(卷九第9至10頁、第33至34頁) 109/12/15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4226契約書(卷九第11至16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匯款單(卷九第17至19頁) 合計請求金額 354,000 43 羅尹旋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6/11/23簽約(已到期) 1 118,000 146,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201474契約書(卷九第35至40頁)、匯款單、發票(卷九第41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46,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44 關秀穎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11/14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1467契約書(卷九第43至45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九第49至50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08/12/16簽約 3 354,000 354,000 GFF01798契約書(卷九第51至53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發票(卷九第58至61頁) 109/01/06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1970契約書(卷九第62至64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發票(卷九第68至70頁) 109/03/12簽約 2 236,000 236,000 GFF02482契約書(卷九第71至73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卷九第77至78頁) 109/03/31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2610契約書(卷九第79至81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卷九第85至86頁) 109/07/10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3257契約書(卷九第87至89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發票(卷九第93至95頁) 合計請求金額 1,062,000 45 江宜庭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10/01簽約 3 354,000 354,000 契約第22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1971契約書(卷九第125至129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107/11/06簽約 3 354,000 354,000 GF302168契約書(卷九第130至134頁)、使用權狀(卷九第135頁) 107/12/25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302598契約書(卷九第137至141頁) 108/02/18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500498契約書(卷九第143至147頁)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09/19簽約 1 118,000 11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0878契約書(卷九第97至101頁)、使用權狀(卷九第105頁) 109/02/14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2309契約書(卷九第106至110頁)、使用權狀(卷九第114頁) 109/02/18簽約 1 118,000 118,000 GFF02331契約書(卷九第116至120頁)、使用權狀(卷九第124頁) 合計請求金額 1,298,000 46 胡美月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6/10/23簽約(已到期) 3 354,000 438,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201287契約書(卷九第164至171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九第172至173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46,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107/03/23簽約(已到期) 1 118,000 146,000 GF201928契約書(卷九第174至179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九第180至181頁) 107/02/23簽約(已到期) 3 354,000 456,000 GF300589契約書(卷九第182至186頁)、匯款單、發票(卷九第187至188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52,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107/03/23簽約(已到期) 1 118,000 152,000 GF300790契約書(卷九第190至194頁)、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發票(卷九第195至197頁)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8/08/02簽約 3 354,000 354,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0586契約書(卷九第149至155頁)、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匯款單(卷九第159至163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合計請求金額 1,546,000 47 龔本珍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01/30簽約(已到期) 10 1,180,000 1,520,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0396契約書(卷九第199至204頁)、匯款紀錄、發票(卷九第205至206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52,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 48 龔本傑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09/01/17簽約 6 708,000 708,000 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F02120契約書(卷九第207至213頁)、使用權狀、匯款單、發票(卷九第217至221頁) 買價:每單位 118,000元。 49 李沛珍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墓地) 107/04/30簽約(已到期) 6 708,000 912,000 契約第24條第4項、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GF300988契約書(卷九第223至227頁) 買價:每單位118,000元。 代銷價:每單位152,000元。 請求金額按代銷價計算。附表二:

編號 原告 主文 原告供擔保之金額(新臺幣) 被告供擔保之金額(新臺幣)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于周麗娟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于周麗娟新臺幣(下同)47萬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57,000元 472,000元 1% 2 王李月裡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王李月裡177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590,000元 1,770,000元 0 3 何可嘉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何可嘉70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236,000元 708,000元 0 4 何美枝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何美枝280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933,000元 2,800,000元 0 5 何瑛玉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何瑛玉11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000元 118,000元 1% 6 吳忠承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吳忠承11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000元 118,000元 0 7 吳秋勇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吳秋勇23萬6,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79,000元 236,000元 0 8 李沛鏵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李沛鏵59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97,000元 590,000元 1% 9 李素月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李素月106萬2,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54,000元 1,062,000元 2% 10 李曼伶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李曼伶11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000元 118,000元 0 11 林月春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林月春35萬4,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18,000元 354,000元 0 12 林周金興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林周金興23萬6,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79,000元 236,000元 0 13 林邱網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林邱網94萬4,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15,000元 944,000元 0 14 林美莉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林美莉59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97,000元 590,000元 1% 15 林淑芬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林淑芬35萬4,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18,000元 354,000元 0 16 林逸祥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林逸祥94萬4,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15,000元 940,000元 0 17 施春寶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施春寶118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3,000元 1,180,000元 0 18 夏偉峯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夏偉峯118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3,000元 1,180,000元 0 19 屠名蘭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屠名蘭59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97,000元 590,000元 0 20 張春美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張春美82萬6,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275,000元 826,000元 0 21 章正宏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章正宏11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000元 118,000元 0 22 許愛琳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許愛琳11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000元 118,000元 0 23 郭銀葉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郭銀葉82萬6,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275,000元 826,000元 1% 24 陳維君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陳維君354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180,000元 3,540,000元 0 25 陳秀卿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陳秀卿11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000元 118,000元 0 26 林佳妮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林佳妮47萬2,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57,000元 472,000元 0 27 林盈萱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林盈萱59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97,000元 590,000元 0 28 郭昱廷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郭昱廷59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97,000元 590,000元 0 29 陳思樺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陳思樺118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3,000 1,180,000元 0 30 楊維瀚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楊維瀚70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236,000元 708,000元 2% 31 黃杏娟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黃杏娟413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377,000元 4,130,000元 0 32 黃祖德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黃祖德11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000元 118,000元 0 33 黃柏維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黃柏維23萬6,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79,000元 236,000元 0 34 黃翔宇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黃翔宇35萬4,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18,000元 354,000元 0 35 廖育娜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廖育娜448萬4,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495,000元 4,484,000元 1% 36 王正誼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王正誼47萬2,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57,000元 472,000元 1% 37 潘仰慧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潘仰慧271萬4,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905,000元 2,714,000元 1% 38 薛如涵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薛如涵23萬6,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79,000元 236,000元 0 39 薛攀良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薛攀良23萬6,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79,000元 236,000元 0 40 謝曜生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謝曜生23萬6,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79,000元 236,000元 0 41 劉熊秀葉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劉熊秀葉35萬4,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18,000元 354,000元 0 42 藍彩娥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藍彩娥35萬4,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118,000元 354,000元 0 43 羅尹旋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羅尹旋11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000元 118,000元 1% 44 關秀穎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關秀穎106萬2,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54,000元 1,062,000元 0 45 江宜庭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江宜庭129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433,000元 1,298,000元 0 46 胡美月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胡美月129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433,000元 1,298,000元 1% 47 龔本珍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龔本珍118萬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393,000元 1,180,000元 1% 48 龔本傑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龔本傑70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236,000元 708,000元 0 49 李沛珍 被告展雲公司應給付原告李沛珍70萬8,000元,及自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利息。 236,000元 708,000元 1% 50 展雲公司 84%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