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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65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被 告 余鎧丞

蔡依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零肆元,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原告訴之聲明,就該法律關係,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第按訴訟標的價額之多寡,影響應踐行之訴訟程序,與公益有關,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明確或有誤者,仍得重行核定,不受下級法院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並應依上級法院重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計徵裁判費。同理,法院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有誤,亦得不待抗告重行核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余鎧丞與蔡依芳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0年6月1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10年6月16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㈡被告蔡依芳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0年6月16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余鎧丞所有。原告上開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其起訴所受利益原則上應以其債權額計算之,僅於其所撤銷之標的價額低於其債權額時,始以該標的之價額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屋齡、建物型態之半徑1公里內,於起訴前1年內之建物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單價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6萬0,500元〔計算式:(6萬1,000元+6萬元)÷2=6萬0,500元〕(見本院卷第69至75頁),而系爭不動產之面積依謄本所示為367.74平方公尺〔即總面積271.3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96.42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53頁)〕,是系爭不動產價額應為2,224萬8,270元(計算式:6萬0,500元×367.74平方公尺=2,224萬8,270元),低於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對余鎧丞之債權額本金4億1,3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本院111年6月9日111年度補字第1147號裁定漏未計算系爭不動產附屬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爰依職權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24萬8,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7,800元,惟原告僅繳納15萬6,496元,尚應補繳5萬1,304元(計算式:20萬7,800元-15萬6,496元=5萬1,304元),又原告起訴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起訴程式亦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縣市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新店區 錦秀 552 1237.5 152/1000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建物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新北市○○區○○段000○號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1層-73.74 2層-73.74 3層-54.35 地下1層-69.49 合計:271.32 陽台-8.42 平台-13.07 防空避難室-40.78 水箱-2.6 露台-31.55 合計:96.42 1/1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