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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原 告 黃文文特別代理人 柯浩宗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被 告 柯淳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5日為訴之追加後:

(一)先位聲明:⒈確認兩造就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關係不存在;⒉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11月7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原告;⒊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335萬5,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⒋第3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⒈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11月7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原告;⒉被告應返還原告335萬5,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⒊第2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經核原告上開先位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雖分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係為回復原告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並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足見原告可獲得之利益應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之利益,即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之實價登錄資訊,於本件起訴前1年內,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300巷26弄附近,屋齡35年以上,並扣除有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者,實際交易之不動產有1筆,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8萬7,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系爭不動產之面積為144.52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121.5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臺面積17.8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30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1/10000)=14

4.52平方公尺】,故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為4,147萬7,240元【計算式:28萬7,000元×144.52平方公尺=4,147萬7,240元,是先位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147萬7,240元。而先位聲明第3項係以民法第179條為請求,是訴訟標的金額為335萬5,000元,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為4,483萬2,240元(計算式:4,147萬7,240元+335萬5,000元=4,483萬2,240元)。又備位聲明第1項與先位聲明第2項相同,是備位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亦為4,147萬7,240元,而備位聲明第2項與先位聲明第3項相同,是備位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亦為335萬5,000元,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亦為4,483萬2,240元。

(三)綜上所述,預備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本件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4,483萬2,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萬6,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附表1: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823 10000分之22 建物標示 建號 建物門牌 建物 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房屋層數、主要建築材料及主要用途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 權人 移轉原因 及 登記日期 (民國)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077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住家用 6層樓: 121.51 總面積: 121.51 陽台: 17.85 全部 柯淳淳 贈與 108年11月7日 共有部分: 仁愛段三小段3191建號,30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1附表2:(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 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1 48萬5,000元 自110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47萬5,000元 自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8萬2,000元 自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8萬元 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7萬8,000元 自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 47萬元 自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 48萬5,000元 自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35萬5,000元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