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駁回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