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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19號原 告 江旺鎮即一加一旅館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被 告 趙品鈞

謝惠傑江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