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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原 告 楊金順訴訟代理人 涂逸奇律師被 告 金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政隆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12年3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0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1年12月21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該民事判決、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歷審裁判資料在卷可稽。原裁定所認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另於主文所示庭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2年3月8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列明不爭執事項及爭點),繕本逕寄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