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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52號上 訴 人即 參加人 仲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戚克良上 訴 人即 參加人 周靜芬

周易萱張美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玲、林盛鏘間111年度重訴字第652號確認保證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1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萬8,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