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華、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土地所有權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