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鄭蓮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如伶間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1,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