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添池
李麗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余騏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