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原 告 賴兆貞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00樓被 告 劉一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裁判日期: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