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52號原 告 信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忠信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滕學明律師羅天佑律師被 告 新恩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新恩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皓昱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蔡明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5萬元(暫以原告本件第二備位訴之聲明中僅先表明之最低請求金額美金100萬元,依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1比30.05換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440元,原告尚欠27萬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