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笠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賴順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係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確認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設定登記如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就違約金部分債權均不存在。而原判決就此部分係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登記之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就違約金部分債權,於超過週年利率5%部分不存在。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債權,而該違約金部分債權具定期給付性質,且期間未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該違約金部分債權請求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茲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而原判決本件借款本金為1,892萬元,本件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債權即為409萬9,333元【計算式:1,892萬元×5%×(4+4/12)=409萬9,333元,小數點下4捨5入】,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409萬9,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建物 建物門牌號碼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75)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附表二:(日期紀元均為民國,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標的物 登記內容 受理機關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 ①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②登記日期:109年1月16日 ③字號:中松字第002970號 ④權利人:賴順安 ⑤擔保債權總金額:2,600萬元 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⑦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9年1月14日 ⑧利息:無。 ⑨遲延利息:無。 ⑩違約金:新台幣每佰元每日3角。 ⑪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笠芳債務額比例全部。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 ①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②登記日期:109年1月15日 ③字號:汐地字第006750號 ④權利人:賴順安 ⑤擔保債權總金額:1,400萬元 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⑦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9年1月5日 ⑧利息:無。 ⑨遲延利息:無。 ⑩違約金:新台幣每佰元每日3角。 ⑪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笠芳,債務額比例全部。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