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錢進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7,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