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86號原 告 陳柏行

陳淑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周宜瑾律師被 告 陳興材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被 告 陳興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上主文欄中第五項前項「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陳柏行、陳淑惠各以新臺幣貳萬壹仟元被告陳興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