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97號原 告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希拉蕊
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雅然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緯間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 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4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查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