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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99號上 訴 人 詮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河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返還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