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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啓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曉君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8萬股(下稱系爭股票)。系爭股票前經本院依起訴時收盤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78萬4,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47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萬9,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