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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69號原 告 羅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詩舜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 告 李治

黃誠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9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113年3月1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件:

一、請兩造陳報被告何時收受原告民事準備㈢狀。

二、請原告說明112年6月27日民事準備㈡狀附表二之計算式內容為何?每月租金之計算式中所乘0.1為何?

三、請原告就被告113年2月1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表示意見。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