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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美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已經本院第一審判決在案,上訴人對駁回先位請求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先位請求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