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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8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哲發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複 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吳仁華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顧榮德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88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供訴訟費用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為聲請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新臺幣壹拾陸萬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本案訴訟審理時,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已陳明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人在境外,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又本案請求金額經相對人減縮後為新臺幣(下同)312萬元(見本院卷第21頁),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本件相對人應供擔保之訴訟費用包括第一至三審之裁判費及第三審之律師酬金。本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相對人已經繳納,有收據附卷為憑,無庸再令供擔保,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47,832元、47,832元,合計為95,664元,並參考實務標準及斟酌案情繁簡、請求金額等情,加計第三審律師酬金及其他費用,本院認相對人應供訴訟費用擔保之金額為16萬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