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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02號原 告 弗利思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良源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