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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03號上 訴 人 蘇文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伊瑩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03號給付約定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7萬5,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案由:給付約定款項
裁判日期: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