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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丞熙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各自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許添盛及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訴訟標的為同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參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935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均提起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建設公司)起訴後最終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核中華建設公司訴之聲明一及訴之聲明二中之第⑴項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而就第⑵項至第⑷項聲明請求移除貼文、影音及刊登啟事或判決部分,均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名譽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第⑵項請求移除之標的有3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訴之聲明一及訴之聲明二第⑵項至第⑷項之請求,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000元(計算式:3,000元×5=1萬5,000元)。又中華建設公司係以一訴併為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須分別徵收,且本件訴之聲明一及訴之聲明二之價額相同,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1萬5,000元,惟扣除中華建設公司已繳納之10萬元後,尚應補費1萬5,000元,茲命中華建設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為:⒈許添盛、賽斯基金會應連帶給付中華建設公司5萬元,及許添盛自111年9月16日起、賽斯基金會自111年11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許添盛應給付中華建設公司45萬元,及自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許添盛應與賽斯基金會連帶移除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影音標題「中華建商 逸品琚」之文字。⒋許添盛應將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所示網路貼文內容予以移除。⒌許添盛應將原判決主文(遮隱兩造地址),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在其所經營管理之許添盛臉書及心靈覺醒粉絲頁置頂啟事10日。而兩造就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說明如下:

1.中華建設公司之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中華建設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⑴許添盛、謝欣頤、賽斯基金會應再連帶給付中華建設公司9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許添盛及謝欣頤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原判決附表1編號4所示內容予以移除;⑶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應連帶移除原判決附表1編號1所示影音;⑷許添盛、謝欣頤、賽斯基金會應負擔費用,將原判決全文,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半版各1日,且應將原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地址),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在其所經營管理之許添盛臉書及心靈覺醒粉絲頁置頂啟事30日。是中華建設公司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核中華建設公司就財產權上請求之上訴利益(即上開⑴之請求)為9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575元,就非財產上請求之上訴利益(即上開⑵至⑷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此部分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1萬3,500元(計算式:4,500元×3=1萬3,5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萬6,075元(計算式:14萬2,575元+1萬3,500元=15萬6,075元),惟扣除中華建設公司已繳納之14萬2,575元後,尚應補費1萬3,500元,茲命中華建設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2.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中華建設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核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之上訴利益共為50萬元(計算式:5萬元+45萬元=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另就原判決第3項至第5項之上訴利益核屬非財產權涉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此部分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1萬3,500元(計算式:4,500元×3=1萬3,5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00元(計算式:8,100元+1萬3,500元=2萬1,600元),未據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繳納,茲限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訴之聲明一 ㈠許添盛、謝欣頤、賽斯基金會應連帶給付中華建設公司1,0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許添盛應將如附表1所示編號2、3所示網路貼文內容予以移除。許添盛及謝欣頤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表1所示編號4所示內容予以移除。 ㈢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應連帶移除如附表1編號1所示影音。 ㈣許添盛、謝欣頤、賽斯基金會應負擔費用,將如附表3所示之刊登啟事,以標楷體16號字體,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半版各1日,且應在其所經營管理之「許添盛(Doctor Tien-Sheng Hsu)」(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及「心靈覺醒 Wake up 2022/11 萬人上凱道」(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Facebook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啟事30日。 ㈤就第㈠項至第㈣項聲明,中華建設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訴之聲明二 ㈠許添盛、謝欣頤、賽斯基金會應連帶給付中華建設公司1,0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許添盛應將如附表1所示編號2、3所示網路貼文內容予以移除。許添盛及謝欣頤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表1所示編號4所示內容予以移除。 ㈢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應連帶移除如附表1編號1所示影音。 ㈣許添盛、謝欣頤、賽斯基金會應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所附之判決摘要,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半版各1日,且應將本件判決主文(遮隱兩造地址),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在其所經營管理之「許添盛(Doctor Tien-Sheng Hsu)」(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及「心靈覺醒 Wake up 2022/11 萬人上凱道」(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Facebook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啟事30日。 ㈤就第㈠項至第㈣項聲明,中華建設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