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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15號原 告 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惇學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黃品瑜律師葉人中律師被 告 果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少庭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程立全律師林紫彤律師侯佳吟律師謝怡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