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66號上 訴 人 鄭文一
禾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CL MEDICAL INVESTMENTS LIMITED因111年度重訴字第966號給付贖回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9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