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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89號原 告 劉覺民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被 告 劉濤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請求之事項尚待確認,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說明,訴之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應如附表所示或是113年8月16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所載僅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及同小段383之1地號土地。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家亘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安區 金華 三 383-1 1385 10000分之313 備考 1725、1743建號基地之應有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2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 臺北市○○路○段00巷00號13樓之1 1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13層:99.39 14層:77.12 合計: 176.51 陽台:19.39 雨遮:0.94 全部 備考 含共有部分1745建號1412.89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10000分之330 2 174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 臺北市○○路○段00巷00弄0○0號等房屋地下層 1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層:1119.44 合計: 1119.44 見使用執照 25分之1

裁判日期:2024-12-12